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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4 |* i0 @" p: A2018年6月14日在四川建设网及巴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青木镇芝子河防洪治理工程,本项目招标人为巴中市恩阳区水利局。 u6 U5 T4 P* Z: _; `
1、在招标文件的3.23注册造价工程师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编制说明后附相应证书任职文件、评审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评审的网站公示截图及在本单位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本身就安排了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的职称,又要求造价师具有这样那样的职称,造价师是国家正规统考通过的,跟有没有职称并无关系。造价师有没有职称也并不影响本项目的施工。
& c& U- Z( Z E" E/ `2、在第3章评标办法2.2详细评标标准的价格折算中,1、投标人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别按投标报价的-3%、-2%、-1%折算评标价。2、投标人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AAA级、AA级、A级的,分别按投标报价的-3%、-2%、-1%折算评标价。试问这样一个项目有必要设置这些无须有的条件吗?这样的招标行为难道不是违法吗?国家招投标法明文规定不允许设置任何苛刻条件排挤潜在投标人。而你们在招标文件中处处设陷阱,设置莫须有的人员,这是在为某人还是某公司“私人订制”吗?请上级主管单位督查此事,业主和代理机构积极配合,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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