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温远在恋爱期间,多方支持协助女友唐香开设网店。二人分手后,温远起诉唐香,称网店是两人合伙开设,索要一半收益。昨(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县、市两级法院认为,原告温远主张的双方系合作关系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恋爱时协助女友开网店 分手后对簿公堂要收益 2016年10月, 温远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蓬安女子唐香,二人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1月7日,唐香在网上开了一家手工工艺品的店铺。2018年3月,二人因性格不合结束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温远向蓬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称网店是二人合作开办,请求判决唐香向他返还网店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盈利收入的50%, 即60101元, 并返还他支付的网店保证金1000元。 庭审时, 温远称案涉网店虽注册在唐香名下,实为二人合伙经营,各占店铺份额的50%, 他还为该网店缴纳了保证金1000元。此外,他多次为网点出资, 并负责产品的编辑、 上架等工作, 还让自己父母制作大量工艺品邮寄给唐香, 由唐香销售。“经我本人统计,网店从开设到双方分手时,共盈利120203元, 这笔钱法院应判决分给我一半。”温远说。 被告称独资开网店 一审败诉原告不服 被告唐香却辩称, 案涉网店是她独资注册开设的, 所出售的商品也是她亲手做的, 温远没有出资也没有同她签订协议; 温远确实为她的网店做了一些事, 目的是为了讨她的欢心,不能认为系合伙关系。 蓬安法院认为, 温远主张案涉网店系其出资开设,证据不足。2018年8月24日,该院一审驳回了温远的诉讼请求。温远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请依法纠正。 二审开庭审理时,温远陈述双方在开网店时有口头合伙协议,总预算为1至2万元,他出了1000元保证金,还购买了部分材料,合伙期间收益都在唐香的支付宝里, 没分过收益。同时,温远还提交了证人李胜、王猛的证言证词,以及刷单记录、网店截图等证据,拟证明他参与了网店运营和双方系合伙关系。对此,唐香在答辩和质证时一概不予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坚持称她并没与温远合伙,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温远和唐香在恋爱期间,日常花销没有分开,双方的账户均显示二人存在多笔相互转款。 二审法院条分缕析 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南充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为, 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因温远与唐香恋爱期间,钱款使用并未分开,温远虽曾协助过网店经营,但该行为系以合伙人身份还是以男友身份需加以区分,温远对双方出资的陈述与合伙总投入及投资占比相互矛盾, 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同时该网店存续时间较长,无任何账目及盈余分配的相关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温远提交了王猛、李胜的证言证词,拟证明他与唐香系合伙关系,但证人证言仅证明是听温远说过与唐香系合伙关系,并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对于温远提供的网店截图、刷单记录、购买材料出资等证据,仅证明温远参与协助了网店运营。 二审法院还认为,温远提交的交纳保证金的证据系2016年11月4日,温远向唐香QQ转款1200元, 该款项无任何备注。 在唐香提交的证据上,明确载明支付保证金1000元系2017年1月23日。 两笔款项时间相差两个多月,金额不一致,且鉴于温远与唐香恋爱期间款项往来较为频繁,温远的该笔转款不能认定就是交纳保证金。退一步说,即使温远与唐香存在合伙的事实,一方面,双方在庭审中均提出了网店有刷单情况,即存在不实收益,另一方面,温远举出的证据仅能证明网店销售款项,并不能认定为网店的纯收益。现温远请求直接按网店交易记录确定其应得收益,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温远也自认与唐香恋爱期间钱款是一起使用,说明温远已实际享受、 使用了网店的收益,现温远再次请求以合伙人的身份分享店铺收益,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后果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在起诉前,起诉人应当掌握充足的可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因为如果证据不足败诉的几率会很大, 甚至可能在起诉时直接被驳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证据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由负责举证的人来承担的。本案中,因原告在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目的,故一二审均被驳回诉请。(张梓欣 记者 何显飞) 8 Z) _+ a7 a# [7 V" f3 x.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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