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2 a' w; v B) x0 r; l v【枉法裁决】法官“偏袒”被告随意“更改”事实/ z2 ?/ |. H% t
记者从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81民初3944号、(2017)川1381民初5043号判决书中看到:原告是胡明峰;被告是四川省阆中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明星公司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补充协议,商业用房1、2、3、4、5号楼楼层中的架空框架柱梁,以及此范围已浇筑完毕的砼现浇板均按柱、梁、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胡明峰是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商铺按建筑面积计算,并未明确约定商铺夹层也以建筑面积计算。因此,胡明峰认为与明星公司结算时漏算商铺夹层的面积,也应以商铺建筑面积11482.32㎡计算,这与合同约定不符。工程设计图纸系2013年7月作出,图纸标明商铺层高为8米,整个工程施工均是依据该图纸,胡明峰认为明星公司更改图纸,增加商铺层高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 综上,胡明峰对商铺夹层的施工不应纳入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同时,针对胡明峰合同内外施工的工程量,明星公司与胡明峰已经进行了结算,审理中胡明峰请求对“锦锈新城”1-5号楼所有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胡明峰请求明星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胡明峰的诉讼请求。 胡明峰称: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筑施工中,主体结构务必按照结施图施工,并非如法院法官的理解,根据法院判决书中充分体现法官偏向被告方的事实,并且很明显将结施图夹层的结构层改为架空层,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建筑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还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曦根本不听取原告方的陈述,还叫记录员不用记录等等行为证实法官的偏袒。$ |6 @3 b7 v& a' I+ k7 c
; Y, K3 A) P }7 m$ R& k `& k, }
【情为何物】“老赖”欠账“耍痞”才是“大爷”+ s: X& F" ~6 E {0 Z9 F
* R* _) p7 q# Q$ g7 y# Y5 c* e) T
胡明峰向记者介绍说:2015年初,胡明银认为繁星公司延误了工期,于是解除了劳务合同。胡明银主动与我协商,由我继续承包完善未完工程项目。 2015年3月4日,胡明银叫我到明星公司开会。参会人员有项目经理何德伟、技术负责人彭光斌、施工员刘星、我和梁云华等人。胡明银说,今天的会议主要是不要胡汉明做了,所以把胡明峰与梁娃叫来开会,希望你们两个把后期未完工程继续做完,以后直接与我公司结算。 当时,我觉得对不起胡汉明,但我若不做,欠着工人那么多的钱谁来承担?就对胡明银说:要我做也可以,你必须在我和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签字认可,结算时按我与胡汉明所签协议上的单价为准,我以后不再去找胡汉明算账。从现在起,我和你就是合同法定代表人。此时的胡明银信誓旦旦地拍着胸脯说:兄弟,你放心,只要你这次帮助了我,我不会恩将仇报的,我会让你高高兴兴地抱着钱回家的!第二天,我去找胡明银签字认可,他说等过完年了来,这一拖就是完工都还没给我签字,手机短信上我也催了他很多次,有信息为证。 胡明峰说:没有想到,在算工程量的时候,胡明银果然就忘了兄弟情,竟然对更改图纸增加的1-5号楼,商铺一层施工的夹层工程量,建筑面积11482.32㎡×75=861174元,没有给我结算劳务费,加上胡汉明伪造我的签名冒领25万元,共计1111174元。工人干了活就要工资,我只得向胡明银讨要,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m# B n! q' {5 X+ t( L- v6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