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 t9 H N) A0 ?9 a
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事件成为2016年来的成都反家暴典型案例。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
( o# i. ^7 L* P! q4 | Q3 d5 F1 \. G4 h+ C( p+ h( \" [% h$ G. }
在这个事情被媒体挖出之前,刚好某明星因为家暴遭到女方的曝光引发热议。“家暴”的话题还没下架,昨天“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1月25日),这一则视频引发“遭遇家暴被判不予离婚”的讨论再次霸屏。在我们日益提倡公平的婚姻关系,保护妇女权益的趋势下,遭遇家暴请求离婚的妇女却被迫陪着施暴人继续冷静,确实让人不吐不快。
- B- ]3 x% R+ I/ @
H' t: Y& k* ^ Y$ x@evan_fun: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存在家暴,此时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依照婚姻法32条第三款第(二)项就应该判离,况且在申请了禁止令而没能阻止家暴的前提下,还需要什么冷静期?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家暴,那么不判离是另当别论。; }. o* C* x' M
# K# D' k; q0 H+ A2 d& s. T+ b
@一却尘思一:冷静期是给夫妻因为一些琐事急了设立的,不是给原则性问题设立的必须要有的流程。
+ ]' x" [' K2 a6 X4 k/ p: M@高雄大宝:家暴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长期家暴的涉及虐待罪,希望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严惩家庭暴力。
5 k/ `- i+ l1 A$ |@Chmin想想念念:作为一名女性,我不觉得让男方冷静6个月对我有任何的意义。
$ N$ N+ w# G/ y4 k! l3 N/ A. d0 u1 Y0 \# a) }5 y2 ?9 E; @
从包括律师,法官,曾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人群,我们都可以侧面得到一个信息。通过诉讼申请离婚,第一次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这本来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给予双方更多的空间思虑。这种处理方式,也确实令一些情绪上比较激动的夫妻,关系得以缓和存续。但是面对家暴......这种惯性的判罚是否真的还具有积极意义呢?
; C3 I1 }9 Z/ |: p检察日报针对这个事情有一个评论:在家暴离婚案中,尊重受害方的意愿应是关键点。如果法律不加区分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无法保证受害者人身安全不会再陷危机,法律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而打折扣。
7 J; o* y6 Y- ^9 L' s( g( f/ Y4 |( t% G5 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