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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违法违规乱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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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5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省纪委:
我是王华珍,女,中国共产党党员,泸州市残联精神病亲友协会主席,我实名举报:(1)泸县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违法违规乱执法的行为;(2)龙马潭区法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本人资产的违法违规乱执法行为及院长彭胜昔滥用职权,干扰法官依法判决,强行扣留主审法官依法做出的判决书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3)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接案不侦查,不作为。
一、事情经过:
200411月,闵勇主动找到我,说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二人医),有一块地要卖,已与泸州鑫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泸州二人医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鑫达公司要将该项目转让,鑫达公司要求必须先交40万元包干办理土地过户费用作为必备条件。我分三次将40万资金交给了鑫达公司。2005314日,我和闵勇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书》,约定就城北广场综合楼开发项目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责权利条款。闵勇为了挪用该项目的售房款和独占该项目投资本金和利润,和华蜀集团董事长欧俊模勾结,将华蜀集团下的子公司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卖给闵勇,以达到控制该项目的目的。
二、  主要违规违法的事实:
1、泸县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违法违规乱执法。
我和闵勇在二人医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的合同纠纷案原本是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但在这些法院的部分法官的参与搅和下变得十分复杂。该项目我投资100多万元已有12年,进入司法程序已七年多,经历了一审、二审、省高检、省高院、再审。在江阳区法院重审期间,前一年的时间,连选择审计机构都没选成。后换上蒋相立庭长后,立即经过中院摇号,选定了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投资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剩余物业情况进行了司法审计。其审计结果反映出闵勇不但没投资,反而挪用该项目900多万元资金的事实。
闵勇及华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外大量举债(实为以华蜀公司的名义在外行骗),据泸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列案统计表》显示,该公司对外借款和融资达2565万元。闵勇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县法院,明知该项目未竣工验收、备案,剩余的7600平方米的物业是我和闵勇共有的、未分割的,特别是四川省高院(2013)川民抗字第47号和(2013)川民提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及执行依据已被撤销,案件正在审理中的情况下,泸县人民法院于20141230日、201543日、2015710日先后三次(拍卖参考价依次为:2430万元、1941万元、1555万元)拟强行拍卖该项目正一层、正二层、正三层约2700平方米营业房(其余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共计4500平方米的物业被闵勇、欧俊模占用为古玩奇石商城)用于归还闵勇和华蜀公司2565万元的债务。因我多方努力并请《民主与法制报》记者来泸采访才没有拍卖成。如果拍卖成功,我将血本无归。
2、龙马潭区法院拖延审结案件,并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本人资产的违法违规乱执法;院长彭胜昔滥用职权,干扰法官依法判决,强行扣留主审法官依法做出的判决书。
江阳区法院委托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结果出来后,该项目的收支情况和投资情况,和该案的事实已真相大白,拟将判结此案时,发现闵勇及华蜀公司采用虚假诉讼的手段,通过龙马潭区法院作出五件民事调解书,将该项目6000平方米的营业房转移,如果不将此五件调解书撤销,我将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2016210日,我就闵勇、华蜀公司与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龙马潭区法院作出刘家兰(2010)龙马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张光辉(2010)龙马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张光辉(2014)龙马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泸州市泓沁建材经营部(2013)龙马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欧俊模(2010)龙马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龙马潭区法院于224日受理了此五件撤销之诉。
在审理过程中,我遭遇到龙马潭区法院百般刁难,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以种种理由拖延案件审理。经过我多方信访和申诉后,迫于压力,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才于201656日开庭审理欧俊模案、201698日审理刘家兰案、2016118日审理张光辉2件案件(张光辉和华蜀公司闵勇均未到场),其中欧俊模案于2016525日作出(2016)川05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于201682日作出(2016)川05民终880号裁定书,撤销了龙马潭区法院(2016)川05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其重审。2016121日龙马潭区法院就这五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20161222日无故裁定中止审理。
经我四处信访申诉后,在泸州市中院院长督促下,龙马潭区法院于2017325日,恢复五件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201741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法官王磊、曾程做出判决:撤销五件调解书,并下达了四件判决书,但“欧俊模案”的判决书却一直未下达,经询问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长,都明确说:“院长彭胜昔扣留此判决书不让下发”。我多次向市中院信访反映,希望尽快将欧俊模案判决书下发,并求助于泸州市委书记蒋辅义,蒋书记指示龙马潭区委书记刘光明督促尽快审结将此判决书下发,但至今仍被院长彭胜昔扣留不下发。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推进司法改革意见》和最高法院、省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办法规定:20174月起,法官自行行使裁判,正式开始落实司法审判责任制,按理院长无权扣留、阻扰主审法官及合议庭依法做出判决,彭院长何以敢于罔顾法律法规,肆无忌惮,恣意妄为。
龙马潭区法院采取一边拖延,一边严重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我19处物业及银行卡,并不准装修经营,不准承租户交房租给我等方式,使我陷入绝境,另一方面又加快执行拍卖我的资产,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我为了取得此案公正的判决,不断借新债还旧债,其中不乏大量私人借款。因法院违法违规办案致使我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借款人也饱受牵连,我也遭到借款人的百般凌辱和摧残。其中,借款人欧礼会借给我的钱是其91岁母亲的养老钱,因无钱治病已于201754日逝世,无钱安葬,致使欧礼会精神失常。
3、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接案不侦查,不作为。
我于20165月向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闵勇、欧俊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等,他们起初拒收举报资料,后收了资料没有调查核实,就作出(泸公龙分(刑)三不立字[2016]4号)“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我向分局法制科申请复议,同样没有侦查,便作出(泸公龙分(刑)复不受字[2016]5号)“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后来我又向泸州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立案后,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向市公安局要求此案还是交由他们审核办理,20169月红星派出所将此案接手后,由孟警官承办,但是至今已是将近1年了,没有侦查,放在他们那里仍没有动。
目前,泸州市委市府正带领全市人民创建文明城市,如不把这些腐败和错案清除,将严重阻碍创建文明城市的进程。希望在你们的督促下,龙马潭区法院能尽快下发“欧俊模案”判决书,以便江阳区法院尽快审结此件长达七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举报人:王华珍
                              0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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