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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运管局曾颖真的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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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6:41: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西充县实验驾校
对南充市道路运输局2017年6月19日
发出的《公示》的异议书
异议申请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男,校长. 电话:13990730888
被申请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颖,男,局长.   电话:13990825686
申请目的: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川东北驾校所称的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达标结论及其整个程序均是严重违法的。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无权接受川东北驾校关于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的申请,也无权对所称的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和作出达标验收结论,请立即驳回其申请。
    异议理由: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无权接受川东北驾校的申请,更无权作出达标验收结论。
  2014年11月1日起,驾培机构行政许可权下放至县级运管机构后,如川东北驾校要对多扶训练场申请达标验收,应向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此前已驳回其申请),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无权接受申请,更无权对多扶训练场作出达标验收结论.
  二、川东北驾校在异地设置多扶训练场招生、培训本身违法,应该立即取缔。已被顺庆、嘉陵以及中级法院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所确认,不能再对违法设置的多扶训练场进行达标验收。
2013年11月14日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违法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在川东北驾校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批准该公司“在西充县多扶镇修建的训练场....招收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该场地培训”、“在西充多扶镇教练场接纳大型客货车和牵引车进行场地训练”事项。该批文已被顺庆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南充中级法院(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违法。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且不得再履行。而且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即再次明示了川东北公司在异地设置的西充多扶训练场违法,不得再进行招生培训活动。故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局均不能再对违法设置的多扶训练场进行达标验收。而且顺庆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正在强制执行中,被申请人及其第一责任人曾颖还在顶风作案,真是胆大妄为。
三、川东北驾校根本没有经营大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川东北驾校是注册在南充市嘉陵区的驾校,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即B2,C1、C2,现在嘉陵辖区内连B2车型都没有)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但2014年12月2日嘉陵运管分局作出“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文件,不但违法许可其增加A1、A2、A3、B1培训车型,更为违法的是还许可“川东北驾校”在多扶镇教练场进行上述车型科目二的培训”事项。该违法批文已被嘉陵区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违法并撤销。即川东北驾校因此违法文件增加的A1、A2、A3、B1以及B2培训车型、在多扶镇教练场进行上述车型科目二的培训、及由此取得A1、A2、A3、B1、B2培训车型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属无效。川东北驾校在嘉陵、西充根本没有经营大型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怎么可能符合“达到国标大车一级驾校技术条件”呢?
四、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多扶根本没有一寸自有或租用的合法用地,不符合两项新国标规定的条件。
  川东北驾校是注册在南充市嘉陵区的驾校,在西充多扶根本没有一寸自
有或租用的合法用地,其此前称是租用南充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的土地,但南充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在西充多扶也只有100亩左右,而且也根据西充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第45次)、西充县国土局“西国土资函[2014]121号”文件、西充县国土局注销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西国用(2013)第1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土地被收回。即使不收回,考试中心的土地也不得改变用途用于违法出租。川东北驾校在多扶的训练场根本没有国土部门的合法用地证明文件,不符合两项国标中的“场地规模条件”、“教练场地要求”的硬性规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被申请人是怎么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验收的?
五、对“川东北驾校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根据这一明文、强制性规定,“川东北驾校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而川东北驾校是注册在南充市嘉陵区,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不得异地到多扶培训。这就是说无论是一般训练场、还是训练场主场地均必须是在注册地,否则就是异地培训。被申请人置该类文件规定而不顾,故意违法行政,为川东北驾校异地违法培训开绿灯。
六、被申请人对“川东北驾校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没有文件根据,相反对“川东北驾校多扶训练场主场地不得进行达标验收”有文件根据。  
被申请人在《公示》中称“根据省运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有关文件精神.......”,但实事上没有公示省运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有关文件。相反,对“川东北驾校多扶训练场主场地不得进行达标验收”有文件根据,比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顺庆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南充中级法院(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违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被申请人没有权力收申请许可的资料,并且被申请人在中院二审判决前的2016年12月16日以南市运管函(2016)193号废止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等等。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是不尊重上级文件、不尊重判决、不尊重法律, 而且故意滥用职权支持、帮助、并创造条件让川东北驾校异地招生、培训、乱收费,达7亿之多,自己也从中牟取暴利,并且在公示中没有公示土地来源的合法性。
综上:被申请人对川东北驾校所称的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结论及其整个程序均是严重违法的。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无权接受川东北驾校关于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的申请,也无权对所称的多扶训练场主场地达标验收和作出达标验收结论,请立即撤回其申请。同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川东北驾校在多扶的招生、培训业务,对非法收入7亿元必须没收,并罚款2--10倍,早已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律职责,对川东北驾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处罚到位,否则后果自负。
    特此申请                                                                  
                              异议申请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 13990730888
                             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呈送:南充市市委 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政法委 南充市纪委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西充县县委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政法委 西充县纪委 西充县交通运输局 西充县信访办 西充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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