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5日,我向高县法院诉四川恒华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十一、十五条,按消法属强制消费;整体现浇楼板顶棚突鼓面积六万多平方厘米(有交房人签名)违反合同十六条。此诉讼3.15国际消费日,被高县法院驳回(主审法官叶姗娜小姐)。理由是诉讼过。作为原告,我不知那天提出过?怎样判的?我想再问法院、问问叶小姐:判决在那里?判决结果是咋的?仅有一句十分奇葩的判决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恒华房地产公司所建的房屋,经房屋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墙体不合格的问题。”请问:合格证明是那个“房屋主管部门”出据的?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分户验收表》有房屋管主管部门的印章吗?这充分证明了高县法院虚拟了所谓“合格证明”,其实质是:否定商品三包原则;否定合同(双方验收的约定)、《合同法》;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二十四条,充当奸商帮凶,剥夺我对商品的知情权、验收权、诉讼权。强迫我接受不合格商品。又与诉讼的事实、内容完全不符。事实是浇楼板不合格、墙体经过维修,又未告知。难道真的是衙门朝南开有钱就进来?如此奇葩而又荒唐的判决书只有贪赃枉法黑心法官才作得出来。高县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既然驳回我的诉讼为啥不退还诉讼费?
8 N; t" _; e0 K( | 上访人:严亚强 电话:18990947968 9 a* |/ p9 B( c$ [6 B' y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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