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一名女司机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一辆电瓶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6年6月12日零时20分,被告人石某饮酒后驾驶川K2A5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资中县水南镇武陵大道驶往重龙镇方向,行至资中县苌弘路建兴市场某家具店外时,与钟某某驾驶、刘某搭乘的无号牌电瓶车相撞,造成钟某某、刘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石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2.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2016年11月14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何成康 内江晚报记者 李鸰) ! U3 ]1 p ~; A'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