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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顺庆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涉嫌“非法行政”的举报- l! R7 A' n2 B# C/ f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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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2017年2月17日《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简称“通知”见附图1)涉嫌非法行政,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文化部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公众形象。请立即纠正,并报请南充市行政执法监督和市人大相关部门,启动调查,严肃处理。4 C8 s& Q1 T% e3 s
涉嫌违法行政事实如下:
/ o/ C( g/ A7 B 1、该局“通知”中 二、提交材料 ....5.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之规定,提交书面十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5 i8 e$ K+ d" v* [8 ]( e 通知适用法规《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存在问题:
! Q. n, |5 Z) c9 v6 T9 I, u( W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2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自2007年颁布,并没有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两次修正做出相应修正,已经自动失效废止,不能作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后的行政法规。3 }! w* ^$ r: b& _; n& e4 X) S$ a$ z
2、该局首先,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b$ W& W2 B, e6 Q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根据.......
7 Z# s- u* J: k3 u$ J" G 然后要求网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考取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附图2见网帖回复http://www.mala.cn/thread-14366988-2-1.html), M: D+ A4 }6 n. @2 q+ s
该局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的“安全管理人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混为一谈,混淆了"网吧"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区别,造成适用法规错位。
& M$ W/ f" F# e9 C8 D5 a 3、该局违背《文化部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推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载明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文化部决定启用新版许可证。
) j# ~- L9 v4 B& k 该局利用换证之机,自出心裁、巧立名目,大大增加了顺庆区文化经营户的负担,严重背离了“简政放权”、“简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初衷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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