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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宾监管分局关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布信息显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法定代表人为胡真,根据宜银监罚决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贷款管理失职导致贷款形成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被处罚三十万元人民币。 此外,根据宜银监罚决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文卫平在任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行长期间,对该行贷款管理失职,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宜宾监管分局决定对时任行长文卫平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 对此,记者前往宜宾市商业银行总部了解事情进展情况。“此次处罚是业务上的处罚,就像单位内部处理一个员工一样,没什么大不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银行内部每年都要处罚员工几十个,要么警告,要么罚款,只不过被管理部门处罚比内部的处罚更严重一些。 “一般情况下,管理不规范,调查不清楚就放款,就是失职。 ”针对此次被罚款的原因,该名负责人表示,业务上的处罚性质不一样,兴文支行被处罚属于属于贷款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失职,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伍雪梅 实习生 陈杨 , K0 F% R+ N/ J0 M
本文来源: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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