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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30万不还 往来短信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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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0 10:1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借钱时应当要写借条,很多人都知道这个道理,但往往碍于情面忽略了这一点。一旦遇到对方拖延还款甚至赖账,麻烦就来了。如今,江阴长泾的朱先生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 Q" o' k6 `, H
朱先生在江阴长泾经营着一家布料厂,张某是朱先生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年都要在朱先生处订购数百万元的布料。为方便做生意,张某每年有小半年是直接住在朱先生的厂里,一来二往的,两人关系自不必说。2011年底,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朱先生借款30万元,并表示过年前就还给他。朱先生碍于情面没好意思让他写借条。随后,朱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指定的一个账户汇入了30万元。: u0 j/ }9 ]5 u
然而,约定还款的期限到了,张某却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无奈之下,朱先生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促,张某却一直借故拖延还款,甚至拒接他的电话,这让朱先生气愤不已。到了2016年9月,朱先生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和2份与张某的手机短信往来凭证作为证据。, s' N% P. s0 q: t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在2015年6月的往来短信中张某回复“老朱,从现在开始一年十万,三年还清。暂时不要烦我了”、“三年还清”、“我以(已)说了每年十万”……这些短信内容清楚表明了张某对结欠朱先生借款30万元是予以认可的,但张某再次辩称,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为两年,早已过期。对此,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在2015年6月发短信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分三年还清,每年十万,这不仅是他对借款事实的确认,还是对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故原告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8 O$ @  ~. s3 I6 |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判决张某夫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I5 T" _, D4 {0 J; {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与书面借据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发生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保存好平时彼此来往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借款时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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