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二中院发布近年来因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此类案件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滑雪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中伤亡者多为“新手”,以80、90后居多,七成以上造成伤残,且因雪场面积监控无法全覆盖,发生纠纷往往举证困难。1月1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场,一名来自北京的10岁男童滑雪时意外受伤,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距此两天前,北大女研究生李某在崇礼区万龙滑雪场滑雪,发生意外身亡……近期,北京周边滑雪场连续发生意外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滑雪场安全引发公众关注。 当天,二中院还向经营一家涉诉滑雪场的旅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据悉,这是二中院首次向滑雪场经营方发司法建议。 纠纷群体 滑雪受伤 超九成是“新手” 据统计,二中院近三年审理的因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起诉滑雪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案件约占60%,起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约占20%,起诉滑雪场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约占20%。对责任范围存在争议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以上。未找到直接侵权主体的案件占10%-20%。 在这些引发纠纷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受伤者为初学滑雪者,且大部分在未接受专业指导或训练的情况下径自进入中高级雪道,从而导致其受伤或撞伤他人几率更大。此外,上述案件中,受害群体年龄偏低,多为80、90后年轻人。 此外统计显示,70%以上涉诉受伤人员成伤残,除常见足部、腿部、臂部关节错位或骨折外,更有头部骨折、面部及齿冠严重受伤的情况。 纠纷探因 滑雪者违规 滑雪场监管缺失 探究此类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洋认为,滑雪者普遍避险能力和对危险因素的认识不足,雪场经营者在安全防范措施及监管上不到位,且在发生事故时很难为伤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 刘洋说,有的初学者在没有练习或做准备活动的情况下就开始滑雪,选择在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雪道上运动,或站立在禁停区,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在落地时未能采取有效自我保护措施。此外,还有“资深”者滑雪时不佩戴护具,追求刺激,造成自身或他人意外伤害。 同时,一些涉诉滑雪场内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缺陷,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监控摄像设施配置不到位,现场巡逻力量不足,对滑雪者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滑雪者不了解救护基本常识,受伤后不会自救,且系单独滑行。而雪场一般面积较大,故难以得到及时救援。 此外,事故发生时,滑雪场因工作人员不够专业、滑雪场地各点距离较远、上下山坡设备缺失等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且缺乏药品配备,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和运输伤员过程中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进一步加重伤害后果。 提示 注意留存证据 庭审时可“情景再现” “此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大多存在举证困难、责任主体不易界定的情况。”刘洋说,事故往往是瞬间发生,且一些滑雪场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有时根本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在滑雪者之间因相撞产生纠纷时,因滑雪运动专业性技术性强,双方亦往往各执一词,又无充分证据佐证,常导致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难以认定。 滑雪时如果发生伤害和纠纷应如何举证,刘洋介绍,现场照片是最直观的证据,除了滑雪者自己拍,亲友、同行者、目击者及雪场监控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均可作为现场情况的证据提交。 此外,滑雪场安全员、救援人员及目击者等现场见证者均可作证,对受伤原因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证人证言。 如上述两个条件均无法实现,如何划分责任?刘洋说,在一些案件的庭审中,法官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逻辑推理和让当事人演绎,在此过程中,责任承担应如何划分往往显而易见。 刘洋说,如果能有直接客观的证据,应第一时间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滑雪“量力而行” 滑雪场安保为重 二中院法官建议滑雪爱好者,应佩戴必要的适宜的护具,购买滑雪装备时选择正规生产厂家和正规销售渠道,确保质量。在滑雪时应量力而行,根据自身实际水平选择滑雪场所,至少通过训练后能达到安全停靠、顺利避开其他滑雪者和障碍物的情况下再考虑到难度更高的雪道体验。停靠时,尽量避免在雪道、赛道等地方停留,避免发生碰撞。如遇突发情况摔倒,滑雪者应尽量保护重要部位不受严重创伤。 除了解滑雪运动本身的规范,知道并适用相关通行、避让的规则外,法官建议,应先了解所在滑雪场的环境设施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关乎安全的地势、雪质、天气、人群密度以及信号牌、指示牌和警示标志等,以便选择更适当的方式和更安全的线路滑行,并使自己的滑行与自己的水平相符,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滑雪者还应掌握一些急救常识,对受伤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有一定了解。发现他人受伤时应及时报告雪场工作人员或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对滑雪场经营管理者法官建议,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场所内设置明显提示牌,介绍雪场相关情况,提示滑雪运动注意事项,警示相关应急措施。并组织人员定时巡视,特别是易出现危险和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现场应有专门救护人员,准备充分救护用具和药品。可能情况下,设置救援绿色通道,防止因延误救治而导致伤情加重。 案例 二人滑雪相撞演示分清责任 昨日上午,二中院还向经营一家涉诉滑雪场的旅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据悉,这是二中院首次向滑雪场经营方发司法建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于某在该旅游公司开办的滑雪场滑行时,与刘某发生碰撞,致受伤昏迷。经鉴定,于某构成九级伤残。后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并要求经营滑雪场的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15.6万余元,旅游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刘某认为法院认定“双方撞击”与事实不符,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时,组织二人回忆并演示事发经过。刘某称,于某是躲避其他人动作失控撞上自己。而于某则称自己在发生碰撞前系正常滑行,被刘某撞倒。 法院审理发现,于某所陈述的经过在逻辑上与双方之伤情更为相符,加之前述证人证言证明,法院认定,于某所述经过应予采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中院昨日向经营涉诉滑雪场的旅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在滑雪场重点位置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加强救援专业力量等建议。 $ x5 J- y6 D' @7 A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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