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7 m, x8 ^6 W) T" h* T冯女士一家在二环路北三段365号大院开设的蓉都酒店 这些房客系火灾受灾户,当初由物业安置到旅店 去年6月以来多次协商无果,荷花池街办表示下周一答复旅店老板 2016年6月7日,成都冯女士一家经营多年的蓉都酒店接了一个大单,14户火灾受灾户约60人要入住。随后,这群人在蓉都酒店前后住了半年,产生房费150262元。而除了火灾起火点住户周先生曾给了1万元作房费,还有14万余元房费,冯女士至今没拿到。房费到底该找谁要?安置房客的物管公司表示正在协商中需请示领导,火灾起火点住户周先生只愿走法律途径……春节将至,冯女士想到几个月未发的工人工资,一筹莫展。经多方协商,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办事处表示,会在下周一答复冯女士。 小旅店来了大订单 14户60人住宿半年 2016年6月7日,冯女士一家在二环路北三段365号大院开设的蓉都酒店接到一笔大单:14户火灾受灾户约60人要入住。同属一个大院,旅馆老板冯女士既同情受灾邻居,又有一丝惊喜,因为这个共有50多个标间的小旅店,是全家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当时是物业公司带受灾户来办的入住手续。”当晚,这60多位火灾受灾户入住蓉都旅馆,旅馆20多个标间被住满。小旅店的房间本来分为普间和标间,普间便宜一些,标间更贵。“当时确实有点同情他们,本来标间每天148元,我直接定的每间108元。”冯女士回忆,这家毗邻火车北站的旅店生意明显受到春运、暑运影响,“春运时,几乎所有房间都可以租出。暑运期间,有空调的标间可全部租出。一般的时候入住率在三成左右。”而这些火灾受灾户入住时间恰好是暑运期间,“当时有外来旅客想住,但标间已经全部租给受灾户了。” 但让冯女士没想到的是,这60余名房客一住就是半年。 房客们陆续离开 14万房费至今没着落 从去年6月7日到去年12月13日,这60余名房客陆续分成三批退房搬走。6月下旬有20多人退房,8月下旬有20多人退房,12月13日最后一批房客退房。 “我几乎每个星期都去找房客要房费,房客都让我去找物业公司。”冯女士也多次问过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我们不会跑也不会赖账。或者回复正在协商,要等领导批复。 半年多时间,冯女士统计发现,累计有1400间房次被使用,总费用为150262元,期间火灾起火点住户周先生曾给了冯女士1万元作房费,“现在还有140262元房费没有支付。”多次协商无果,也给冯女士造成巨大生活压力,“现在工人工资有几个月没发了,马上要过年了,我也很想把钱要回来,给工人发工资。” 物业负责安置受灾居民 预计下周一答复旅店老板 / 街道办回应 / 昨日,冯女士再次前往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办,与街办、物业公司协商此事。荷花池街道办社会治理科安监办主任袁晖表示,去年6月火灾发生后,“每周都会与物管公司、冯女士协商这事。” 袁晖介绍,四川建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鑫物业”)是成都铁路局下属单位之一,“火灾发生第二天,当时开会协商的结果是建鑫物业负责安置受灾居民,由火灾所属社区负责安抚受灾居民。但要特别申明的是,当时建鑫物业没有提到旅店费用问题。”袁晖向成都商报记者出示了一份2016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荷花池街道二环路北三段365号火灾事故善后处置情况报告》,报告提到,火灾由该单元4楼7号引起,共计21户受损。“当时21户受损户由成都铁路局建鑫物业安排在蓉都旅馆住宿,由社区配合安抚受损群众。” 报告还提到,“在街道、社区和派出所协调下,火灾事故疑似责任人周某(起火点该单元楼4楼7号住户)支付1万元用于受损住户的住宿费用,后续要求周某继续支付旅馆住宿费用,遭到周某拒绝。”报告中也表示,从去年7月份开始,街道、社区每周至少一次“衔接成都铁路局土房处、建筑段、建鑫物业等相关单位协调解决住宿费问题,均未达成。”袁晖透露,将会在下周一(1月23日)多方处理后答复冯女士。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对方拒绝采访并挂断电话。记者也尝试联系起火点住户周先生,周先生听到记者想要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挂断电话。 房费该谁付? 律师这样说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物业公司未与旅店老板签署住宿合同,法律上无需担责,而入住房客与旅店老板间构成住宿合同关系,应找入住房客索要费用。刘秀补充道,“找物业公司索要赔款的话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合同之类的协议。如果只是口头承诺,即便有录音材料也有一定瑕疵,不好给物业判责。但旅店肯定可以找入住业主负责。”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如果旅店和建鑫物业接洽达成了相应协议(可以是口头的)——由物业公司来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话,那么确实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支付房费。如果物业只是接洽介绍人来居住,那么旅店就可直接找房客收取房费。”陈小虎还透露,如果最终确定房费应由物业公司或其他人承担,“房客在支付房费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成都商报记者 颜雪 实习生 彭婕 摄影记者 陶轲 6 c2 S' i; @) K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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