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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拳出击资金挪用:终身禁止入行罚单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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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09:4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临近农历新年,各地银监局集中公布了2016年年底开出的罚单。其中,来自甘孜银监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较为引人注意,罚单显示,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多次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实施冒名贷款和虚列应收款的犯罪行为,挪用信用社资金,导致出现重大风险,对信用社重大资金损失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而这是自2015年银监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后,为数不多的几例终身禁止入行处罚之一。

终身禁止入行罚单再现

早在2015年,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罚办法更为严格,对个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董(理)事高管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

监管层同时强调,不能以监管纠正措施替代行政处罚,不能以机构处罚替代个人处罚,不能以机构内部处罚替代监管处罚,不能以内部通报替代公开披露;换言之,别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罚的罚,而且要透明。

在此之后,监管对于个人的处罚大多为警告至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到3年,终身禁止从业罚单只有几例。银监会负责人曾对终身禁止从业处罚做出说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是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这个处罚是比较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其中一条为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甘孜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原康定信用社雅拉分社主任因无视信用社信贷、财务管理制度,多次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实施冒名贷款和虚列应收款的犯罪行为,挪用信用社资金,导致出现重大风险,对信用社重大资金损失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而这样的处罚在近两年并不多见。

银行服务质价不符遭罚

除了上述罚单外,近期,宜春监管分局开出的一则罚单的处罚原因也较为特殊。罚单显示,某国有大行樟树支行因金融服务质价不符被处以罚款20万元。

银行服务质价不符,说起来简单,但是在实际发生时,却很难让人察觉,例如超出价目表收费、钱交了却没有享受应有的服务、贷款时额外缴纳费用,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很少有人会去较真究竟哪些钱不该收,也很少有人因为在贷款时多花了几十块钱费用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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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发改委公布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中明确提到,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此外,商业银行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未能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令人欣喜的是,在监管层的三令五申之下,银行服务乱收费的现象已经有所好转,根据监管层的罚单统计,2013年与2014年,每年均有几十则罚单关于质价不符,而在2015年开始,此现象已有好转,在2016年,因质价不符被罚的银行数量已经不足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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