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实施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将于2017年2月14日到期。12月6日,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海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经申请审核通过,可以获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对其发放的奖金。 记者获悉,举报方式主要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将分一、二、三共三个等级。一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记者从上海市食药监管局了解到,一级举报奖励,将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到6%给予奖励,计算下来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二级按2%到4%给予奖励,最低500元;三级按1%到2%给予奖励,最低200元。至于举报涉及案件没有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200元到20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内部“深喉”勇敢站出来,《办法》还规定,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奖励金额相当于案件货值金额的比例,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到2%。 举报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将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一样,都视为应当重点奖励的举报,最少不低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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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办法》明确,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的市食药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年报显示,该年上海市食药监管局查处的309件药品案件中,有5.7%源自投诉举报;134件医疗器械案件中,有12.7%源自投诉举报;99件化妆品案件中,有31.3%源自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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