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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传播网讯(朱洋 许鹰) 近日,犍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两起以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达千万余元。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佳业公司通过原告担保向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90万元,期限一年,到期后展期半年,但是展期担保费、手续费3500元被告没有如约支付。被告佳业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委托协议》,同时被告佳业公司、陈沟煤业与原告签订了两份《三方协议》,约定被告陈沟煤业以其煤矿关闭的以奖代补剩余1200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反担保资产质押给原告,并在五通桥安监局备案,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陈沟煤业出具了《承诺书》、《反担保书》。被告顺兴煤业出具《承诺书》对该借款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也出具了《反担保书》;另外自然人被告朱某、钟某也出具了《反担保书》。以上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均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均为该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还包括原告追究被告反担保责任的费用。另外一起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也同样约定上述权利义务,涉案金额580万余元。被告收到了银行贷款,但至原告起诉时都未按期还款,原告已经代偿,两起案件诉讼标的共计1157万余元。因该案标的较大,且涉及质押,有自然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考虑各方因素,合议庭积极组织双方协调,庭前多次组织双方共同商讨调解方案,并时常打电话沟通双方负责人,开庭后也在两次庭审中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庭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既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又让各被告心甘情愿的承担了还款义务,明确了担保责任,缓解了被告还款压力,消除了自然人被告的抵触情绪,有效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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