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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彭曙胡浩龙案二审:共同受贿单笔近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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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0:3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1月2日,湖南高院在新化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彭曙、胡浩龙案。

在一审判决1年9个月后,2016年11月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等来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

自2010年9月27日彭、胡两人被刑拘,该贪腐窝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过6个年头。此案因其被指控的贪腐金额特别巨大,法院一审认定单笔受贿近亿,判决同一贪腐案件两名被告人死刑而备受关注。

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中院在一审判词中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二人虽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但不能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二人的受贿犯罪应当判处死刑。

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在二审的庭审中,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对侦查阶段部分供述和一审庭审中的部分陈述进行了否认。

一审判彭曙、胡浩龙两人死刑

现年51岁的彭曙和53岁的胡浩龙案发前分别系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总经理,2002年先后进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任职,分任经理和副经理。

司法文书显示,2010年9月27日,彭、胡两人分别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另两名被告人张晖、彭江林于2011年4月被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9月,该案由湖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年2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金额分别达1.88亿、1.7亿元,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娄底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 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认定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认定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认定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非法获取收益。

湖南高速公路系统的贪腐“二人转”

一审判决中认定彭、胡两人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达到9736万元。一审判决书显示,就该笔贿款,彭、胡二人的辩护人曾提出,系二人实际出资参股,不应认定为受贿,但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系二人利用“借款”、“投资款”等形式掩盖受贿实质。

一审判决书显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曾出具情况说明,以证明侦查机关开始只发现彭曙、胡浩龙涉嫌收受长沙一家公司负责人所送贿赂款数百万的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曙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被告人胡浩龙、张晖共同贪污3500万元;其与胡浩龙共同收受其他多人所送的贿赂款。胡浩龙亦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彭曙共同受贿的部分事实。一起亿元贪腐案至此浮出水面。

新华社曾刊文称,两人基本同时期在交通系统搭档任职,且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多次受贿都是两人“共同完成”,联手受贿是该案的一大特点。从2002年任职到2010年案发,彭、胡两人上演了受贿“二人转”和“哥俩好”,两人每年平均受贿达2000万元。两人背地里被称为“彭鼠”“胡耗龙”,金钱铸就的“兄弟”情意令人惊讶,贪腐情形令人咋舌。

在彭曙、胡浩龙等4名被告人被判刑之前,其上级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亦被判刑。

2014年6月27日,湖南湘西州中院对冯伟林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伟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伟林自2000年以来,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兼任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直接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380.9091万元(实得3405.9091万元,未遂975万元)。

湖南高院已审交通系统窝案涉案金额达4亿

近年来,湖南交通系统腐败令人瞩目。湖南省纪委曾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27人,包括4名厅级干部和16名处级干部。

据《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2日的报道,2014年,湖南省交通系统腐败窝案陆续进入审判程序,该腐败窝案中仅原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就有4人,包括省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邹和平,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晓希等。

报道称,湖南高院刑二庭作为该系列腐败窝案的二审审判主体,在这些案件中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还肩负着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任务。由于上述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案卷较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庭里严格要求各组之间互相保密,禁止打听、过问其他组和同志办理的案子,对案件加强沟通、指导,督促案件审理有序进行。

该报道透露,经过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这些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的重大职务犯罪系列案件得到妥善审理,细细算下来,整个系列案件光卷宗合计就达800余本。

在娄底中院一审判决之后,彭曙等被告人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在娄底新化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此次二审开庭审理彭曙、胡浩龙等人贪腐案的,也是湖南高院刑二庭。

【四名被告人及一审判决】

被告人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胡浩龙:

1963年3月出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房产开发部经理, 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彭江林:

1965年6月生,湖南景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远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帕格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被告人张晖:

1969年3月出生,海南湘晖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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