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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元停车费住户“骂死”守门人 骂人者赔了3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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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1:2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因2元停车费问题,守门人张婆婆及其丈夫老韦与晚归的韦某起争执,并相互辱骂,导致老韦因“急性心肌梗死”倒地,抢救无效死亡。韦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龙泉驿法院作出判决,以公平原则判定骂人者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

  双方对骂 一方被“骂死”

  从2012年6月起,68岁的张婆婆开始对十陵街道宁江社区院内的2号车棚进行管理,她的丈夫老韦也一同管理,二人日常居住在车棚的小屋内。

  去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韦某与陈某等人吃完夜宵后,韦某骑电动自行车到2号车棚停车过程中,因停车费问题与张婆婆发生争吵,正在小屋休息的老韦听到争吵声后,也加入其中并与对方相互辱骂。陈某在听到韦某与他人争吵后,对双方进行了劝阻。随后,在小区巡逻保安的劝阻过程中,老韦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认定老韦系“急性心肌梗死”。张婆婆对丈夫心脏病发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

  事件发生后,张婆婆及其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韦某、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间接因果关系 判骂人者赔3万

  “自始至终与老韦之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谈不上有任何侵权行为。”法庭上,韦某称,老韦的死亡与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陈某说,他是劝架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龙泉驿法院认为,老韦心脏病发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韦某的辱骂行为虽是导致老韦情绪激动,进而“心肌梗死”的重要诱因,但与老韦的死亡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认定韦某应对老韦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老韦死亡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赔偿。

  综上,龙泉驿法院综合认定老韦的死亡给张婆婆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判决由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万余元。

  法官:死亡与争吵无直接因果

  承办法官表示,所谓的“骂死人”,只不过是民间的一种口头说法。在法律上,一个人是否应对另一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老韦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所致,也就是说,虽然老韦与韦某发生争吵,如其自身没有导致死亡的疾病,则不会因争吵而死亡;老韦的死亡与其与韦某的争吵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确定的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法官认为,争吵毕竟是导致老韦心肌梗死的诱因之一,根据公平原则,韦某应对老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纠纷的起因,争吵的经过等情节考虑,确定由韦某对他人的损失赔偿10%较为合适。

  龙泉法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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