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武法 记者 晨迪)2015年3月,刘某驾驶车辆承载张某(该车辆的车主为陈某、挂靠在某租赁公司),到达目的地后,刘某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张某打开右后车门时,与同向开来的、驾驶电瓶车的钮某相撞,造成钮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钮某将驾驶员刘某、乘车人张某、车主陈某、租赁公司、网络约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昨日,武侯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钮某受伤是由驾驶员刘某未紧靠路边停车、乘车人张某打开车门未尽到注意义务共同造成的。根据责任认定,刘某应承担80%的责任,张某应承担20%的责任。但由于钮某受伤的结果是由刘某、张某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其二人对钮某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陈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并进行运营活动,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与驾驶员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是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约车平台与租赁公司是合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属于共同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武侯法院判决刘某、陈某、张某连带向钮某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和某网络约车平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 j+ O* D/ f* s, A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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