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一大早,东兴区椑木镇兴隆街上的两家经营珠宝和金银的店铺相继报案被盗。一时间,该消息成为镇上人们口口相传的“大新闻”。 经过东兴区警方周密排查,四名有着重大作案嫌疑的青年男子很快浮出水面。案发一个多月后,犯罪嫌疑人阿某哈等人相继被警方抓获。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阿某哈、马某木、马某达(化名)三人因共同犯罪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 一夜之间, 镇上两家金店被盗 杨某在镇上经营着一家珠宝店。 杨某回忆,2015年4月29日上午8时左右,她到店内开门时突然发现卷帘门被撬烂了。进店后她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摆放在柜台内的银饰品和玉质饰品、珍珠饰品不翼而飞。随即,她拨打了电话报警。 同样是上午8时许,与杨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金银的周某也向警方报案称,店内金银首饰被盗。周某称,他前来开门时,发现卷帘门有被撬痕迹,店内银手镯、银耳钉、银戒指等银饰品和玉手镯、玉吊件、玉项链、石榴石手链等被盗。 案发后,东兴区警方高度重视,随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一夜之间连盗两家金银店,这贼的胆子也太大了!” 东兴区警方通多查看失窃店内安装的监控以及多方走访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团伙作案,两起案件作案手段惊人的相似,都是直接撬开卷帘门,而后进入店内行窃。 通过一个多月的排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阿某哈等人的行踪。2015年5月11日,东兴区警方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将阿某哈成功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和住所地查获银戒指、银耳环等部分赃物。经鉴定,被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6995元。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木被合肥警方抓获;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马某达被邛崃市警方抓获。 审理: 多人共同盗窃,其中两人有前科 2016年1月4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阿某哈、马某木、马某达犯盗窃罪。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都是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其中,阿某哈和马某木曾因犯盗窃罪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某哈、马某木、马某达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东兴区椑木镇兴隆街,采取用手拉卷帘门的方法,分别进入两家金银店内盗得银手镯、银戒指等若干银饰品及玉项链、玉手镯等玉石饰品后,逃至成都一旅馆内将盗窃所得赃物予以均分。之后,被告人马某达将赃物销赃后获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阿某哈将部分赃物销赃后获赃款1000余元。 法院还查明,除了参与金店盗窃外,被告人阿某哈还曾独自作案,于2015年4月11日上午窜至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一居民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罗某家中盗走1台平板电脑和1部数码相机。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400元,数码相机价值200元。 判决: 三人各领刑期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哈、马某木、马某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中,阿某哈盗窃数额11000余元,马某木、马某达盗窃数额1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上列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鉴于被告人阿某哈、马某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其中阿某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马某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马某达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三被告人罚金各一万元。 法官点评: 鼠道不耻,当下年轻人一定要脚踏实地 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川江说,盗窃行为,自古以来便为人们所不齿。为保护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川江说,三名被告人年龄都只有20多岁,其中最大的27岁,最小的23岁。这个年龄段,正是人生最美好的阶段,他们在面对择业时其实有着太多的选择,只要通过努力,便可寻到一条足以令他们安居乐业的生存之路。可他们却并没有对自己的人生进行认真的思考和规划,以致选择了一条鼠道而自毁前程。 黄川江提醒当下的年轻人,想致富,一定要脚踏实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智慧和双手去创造。(来源:内江新闻网 高敏 记者 高波) 3 J. r# a# v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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