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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警察罗某侵占公共资源私搭乱建事件久拖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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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4:4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13年四川省简阳市警察罗某购买简阳市新城区十号花园一、二、三层房产共计数百平方米,购价数百万之巨。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何处能敛如此巨额之财?之后,罗某在未取得任何施工建设许可的情况下,侵占人行道近30平方米修建房屋并搭建凉亭、花台,修建厕所、天桥、花架等,用以开设简阳市源兴典当有限公司。严重影响邻居杨女士于2009年所购住房一套一百多平方米装修完备至今四年不能入住。就此事件杨女士在罗某私搭乱建之初向小区物管反映而物管未能进行有效处理,于是杨女士于2014年5月2日以《六问简阳市政府》的上访函致简阳市政府,简阳市政府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5月16日回复称“十号花园二楼楼顶违法搭建天桥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该局执法大队将对违法搭建进行限期拆除,但令人难以信服的是,该违法搭建物至今仍未彻底拆除!     2013年8月起,杨女士就罗某侵占公共资源违法乱搭乱建先后向物管,社区,简阳市城市执法管理局,简阳市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委书记王宏斌,市长赵春淦,市政法委书记樊昌华反映,先后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钟世斌及城管,规划,信访局进行了协调处理,至今罗某侵占公共资源乱搭乱建的违法行为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一、2014年5月6日,简阳市城管局给杨女士的回复称:201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大队依法向罗某发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4日发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撤除违法建设;3月20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4月16日向规划局去函(简城执函【2014】第062号),要求市规划局对有关部位违法性质进行鉴定;5月8日市规划局复函《关于简阳市源兴典当有限公司违法搭建性质监督的复函》简规函【2014】79号,鉴定“十号花园二楼楼顶违法搭建天桥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我局执法大队将对违法搭建进行限期拆除。而实事上,罗勇不知什么原因仍未彻底拆除,竟敢以己之力抗国家之法?是否是罗某自恃势力强大,敢无法而为? ; v$ B) i1 `( E/ b
    二、城管执法局2014年6月6日回复称:我局一方面将加大力度,确保楼顶搭建尽快拆除,另一方面将做好强制拆除准备,如果其拆除不到位,我局将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而实际天桥仅仅部份拆除尚存部分未拆除。试问,这种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完整性系统性又如何体现?难道这就是城管局的执法加大力度? , b# x* z3 X! h8 I5 R
    三、2014年9月4日城管局11008号信访回复中称:8月15日,规划局出具了《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函》(简规【2014】函061号)“罗某在简阳市十号花园搭建钢架结构楼梯,该构筑物未办理任何相关规划手续,属违法建设,请予以查处”。但至今罗某违法建设的钢结构楼梯仍丝毫未拆,真的是钢质结构物啊!国家法律无力摧之!罗某在原天桥未彻底拆除,又新建另一钢结构楼梯取而代之,真是“革命”性强啊,前赴后继永葆实力!真是滑天下之大稽!4 _$ Y9 @" B7 s$ d3 N
  四、罗某侵占公共资源占道近30平方米的街沿人行道建设房屋,城管执法大队11436信访件回复中称,不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仅仅以4000元的罚款草草了事。请问哪种情形才算严重影响?难道侵占公共资源,鲸吞街沿人行道空间都还不严重?如果大家都如法炮制,一座规划有序的城市将会面目全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应予拆除。不能拆除也应没收上缴国库,但令人惊讶的是该侵占资源建筑至今毫发无损。试问我们相关职能部门又在干什么?纳税人的钱就养了这些虚设的机构?      总之,罗某的一切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已定性违法。既然违法为何至今不能予以拆除?难道这当中是真的有利益输送?权利寻租?还是其他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现予媒体暴之丑恶于天下,最终结果怎样,我们将拭目以待!                                                                                                                                                                                    杨女士         2016年5月11日                 ) V5 A* V- Y( {. ~8 {; x1 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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