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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迟到被罚做俯卧撑 90后小伙持菜刀砍伤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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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0:5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
被害人向记者展示伤疤。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90后小伙陈某上班迟到,被领导罚做俯卧撑。因心生不满,他持菜刀砍伤领导葛某头部。昨天上午,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

  □庭审

  22岁被告人当庭认罪

  昨天上午10时40分,现年22岁的陈某被带进法庭。其身穿黑色短袖、体态偏瘦。受害人葛某坐在旁听席。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某于2016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陈某被警方逮捕。

  据检方指控,2016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木棍、菜刀到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公寓内,与被害人葛某理论工作问题,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用木棍殴打葛某头部,并持菜刀将葛某头部、腿部砍伤。经鉴定,葛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面对指控,陈某当庭认罪。

  □供述

  没做够数引起领导不满

  陈某供述称,案当前两天,他早上上班迟到2分钟,按照单位要求迟到要做俯卧撑,“我已经做完10个俯卧撑了,他还继续让我再做俯卧撑,我没理他,我们就因此发生矛盾,结仇了。”

  陈某称,案发当晚8点左右,他喝酒后心里越想越烦,就想打葛某。在回宿舍的路上,他捡到一根木棍,又到附近超市买了一把菜刀,随后到葛某宿舍,“进屋后,我站在他旁边三四秒,我以为他会道歉,但是他突然起身,我怕他先打我,就先用棍子打了他头部,又用菜刀砍了他头部一下。”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4个月。

  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追访

  伤者称是规定也被罚过

  庭审结束后,葛某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的头部被砍伤,在医院治疗,共缝了8针,而且左腿也被砍伤。现在,仍然常常头痛又伴有恶心的症状。

  葛某称,他所在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自他入职,单位一直都有这项规定,如果迟到了是要做俯卧撑,但数量不定,“当天我让他做20个俯卧撑,他就只做了10个,不仅不继续做,反而还骂我。”

  葛某称,20个俯卧撑已经算是最少的,自己曾被罚做俯卧撑100多个。

  □律师说法

  做俯卧撑算体罚不合法

  针对做俯卧撑的体罚方式是否合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

  韩骁称,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制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奖励或者惩罚措施。

  但是,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该公司规定内容有明显的肢体体罚内容,同时可能对被体罚人的心理造成较大压力,降低其个人自尊感,违反了民法中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的规定。而且内部规定本就具有主观随意性,规定制定人通常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通常是处罚方式),而在当今职场环境之下,受处罚规范的人通常没有合理有效的途径或者方式进行抗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损害员工个人人格利益的可能。

  韩骁称,本案中,虽不知道葛某是否有任意处罚的行为,但是其处罚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尽管如此,陈某仍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不合理的处罚方式绝不能成为减轻陈某罪责的因素,因为相对于并不太严重的处罚采取与之相差甚重的报复手段,致使严重后果的出现,并因此触犯刑法是绝对不允许的。

  虽然公司内部非正式的规定极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员工利益,但是,在法治社会,并不允许通过暴力手段来“伸张正义”。如果采取不理性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只能由本人承担。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陈某因不满受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目前刑法理论中认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当减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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