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的问题,一、我的孩子因工作需要,从外地引进回广安来工作,由于住房需由自己解决,于2015年4月经他人的引荐下,在广安城北买了一套约120平米的二手房,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后(并且还帮卖方代(超)付了个人所得税),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的相关手续提供给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户口迁入等,卖方不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手续给买方,是否属违约?请网友参评,谢谢。9 ` i0 a) ^2 o2 L. h
二、况且卖方一直不合同约定向买方移交(验)房屋,也不按约定修复屋面渗漏损坏的局部墙壁和楼面。使之买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广安区公安局户证部门,工商及税务部门,司法部门等咨询,以上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均建议我走司法程序,依法维权。, h$ [8 c6 _8 U9 a; B6 c& ^
三、后来我在2015年5月17日,买方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立案,先前(法院传票上)是确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审判员是杨秀华、书记员是王拓,当我(买方)按法院传票时间到达时,发现审判员和书记员均不是法院传票上的人员,变成了郭XX为本案审判员,尹X为书记员了,这是什么原因?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换人的情况,并且到现在当事人都不知道原因?还有法院将案件定性是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为何拖至近7个月(即:2015年11月12日)才通知买方去法院等待宣判, 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律规定是三个月内结案,如需延期必须经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批准方可顺延,可至今未有法长和审委会的任何批件,也未向当事人告知原由。这说明什么?! ~* i# p' Z) w" M6 l7 y( t
四、买方收到一审判决后,发现法官歪起屁股任性枉法判决,买方不服,当日即:2015年11月16日就向一审法官提交了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的上诉状,并于当日即:2015年11月16日按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要求交清上诉费用(银行交款凭据复印件提供经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等中院立案通知,经买方多次催问下,到2016年3月21日,一审法院电话通知原告将二审交费发票交到一审法院去,到法院去说明情况时,才知道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根本没有将交费发票复印件转上诉案件移交的周琪娜等法官,导致案件移交时间拖至5个月之久还未送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又说明什么呢?今天已是2016年4月14日了,可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收到,上诉人提交的广安区(2015)广安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 。这“究紧”是什么原因啊?难道说广安市广安区,伟人故乡的法官就可以这样任性吗?在广安依法维权就是这么难吗?请广安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评评吧。老百姓如果没有关系,没有钱进贡,要想在广安依法维权真的是很难啊?
( o( M3 U' ?5 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