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1月15日讯(记者邓成满)因自办的网络论坛发布了一起城市城下管道爆炸的帖子,南充零距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零距离)被一家房产开发企业告上法庭。该起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月1日开庭,原告提出了赔偿损失10万元等诉求。 缘起 “果城茶馆”披露管网爆炸 2015年12月11日6时30分许,南充市顺庆区北部新城潆华路地下管网发生爆炸事故。来自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报称:该起事故导致三只窨井盖及二辆汽车受损,无人员伤亡。该通报对事发地点的描述为:在顺庆区绿地城外的道路上。 四川新闻网记者现场了解到,上述通报中的绿地城,系事发地附近的一处楼盘,其开发商为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事发当天的10时51分,在南充零距离下属的网络论坛“果城茶馆”,网名为“人生视梦”的网友发布了相关帖文。其标题为《太吓人了!南充绿地城外煤气管道爆炸了,把车都砸烂了,路面都飞了!》(http://www.0817ch.com/bbs/thread-217398-1-4.html)该主题帖发布内容为:“好吓人啊!!南充绿地城门口煤气管道爆炸了,把车都砸烂了,路面都飞了!!!!”随文还附有7张现场图片。 一个小时后的当日11时53分,“果城茶馆”上网名为“CH小编”的网友发布了题为《网友所说的绿地城小区煤气爆炸事件严重失实!小编已第一时间已赶到网友爆料现场》(http://www.0817ch.com/bbs/thread-217401-1-1.html)该主题帖的内容为:“小编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这个事件发生在潆华北路,据现场围观群众说,从早上6点接连传来几声爆炸声,现在电力,天然气公司正在抢修,经核实,此事与绿地城无关。望网友今后进行发帖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要误导,引起其他网友误解。” 四川新闻网记者同时了解到,该起地下管网事故发生之后,南充当地新闻网站也及时进行了报道。
: C# \! N: Y2 d' x5 O纷争 “绿地” 删帖要求未能实现 “果城茶馆”发布的相关帖文,引发了“绿地城”方面的高度关注,来自南充零距离的消息称:绿地城方面首先打来电话要求删除帖文,“南充零距离工作人员反复核实,该事件从文章标题到内容都写的绿地城外街道发生的事件,和南充绿地城所谓的负面没有任何关系,而绿地城作为地标性建筑,用作指示方位并无不妥,于是拒绝删除。” 随后,绿地城方面又派员前往南充零距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当面交涉要求删除帖文。南充零距离认为:作为一次突发性事件,许多网络平台相继有贴文出现,标题与内容基本和我网站一致。政府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对爆炸的地点也是以绿地城作为地标指示方位。为何绿地城就对我网站的贴文不满,我们很是不解! 三天之后,南充零距离收到了绿地城方面的催改函。该函称:你司(指南充零距离)于2015年12月11时许在你司管理的南充零距离论坛里发表并审核通过的帖子名为“太吓人了!南充绿地城外煤气管道爆炸了,把车都砸烂了,路面都飞了!”自发表后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在阐述相关事实及法律条文之后,绿地城方面提出郑重声明:1、请你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一小时内删除损害我公司名誉的帖子、评论;2、在你司经营的论坛内发表声明,刊载事实原委并向我公司公开道歉,否则我们将对于此事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南充零距离负责人称:经慎重考虑,我方将事情经过及态度以《问询函》的形式,通过顺丰快递向绿地集团上海总部递交,但上海总部拒绝签收。该负责人说,因此我方就没有按绿地城要求予以删帖、致歉等。 起诉 绿地城索赔10万元损失费 2016年1月7日,南充零距离收到了法院传票: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诉南充零距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将于2月1日开庭审理。 原告在相关民事起诉状中指出:被告所发帖文“太吓人了!南充绿地城煤气管道爆炸了,把车都砸烂了,路面都飞了!”浏览次数达7208次,评论40多次,大量不明真相网友在评论中认为爆炸是在绿地城项目内发生的,且认为该起爆炸系绿地公司修建房屋时造成的。随后,被告将“南充绿地城煤气管道爆炸“该帖作为其网站首页热点进行呈现,造成该不实言论得到大量传播,不少业主致电公司询问爆炸缘由,给原告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度降低,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原告在诉状中同时指出:原告多次与被告口头交涉,要求其删除帖文,但被告一直拒不删帖;在收到原告方《催改函》之后,非但拒不删帖,反而又在其论坛内发布相关帖文,并链接先前发布的两条帖子。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两条帖文均不属实,造成多人浏览传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其品牌效力影响巨大、名誉至关重要,而本次事件中被告的恣意妄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原告提出了以下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论坛的侵权帖文;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华西都市报》刊登道歉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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