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12月29日电(刘政宁)又到一年尾声,今年是否享受了带薪年休假成了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在重庆,一名女子徐某从2003年入职至今年3月退休的十余年期间,一直没有休过年假,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法院判决该公司按徐某3倍日工资,支付其2008至2015年期间未休年假的待遇。
女子对仲裁结果不服 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徐某于2003年1月1日到海蓝公司(化名)处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海蓝公司未安排徐某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仅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支付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和245元。2015年3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今年4月,徐某以未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年休假为由,申请仲裁海蓝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待遇3.6万元。仲裁委予以部分支持,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按3倍工资支付待遇
法院认为,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时间应为该条例施行时间。
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徐某要求海蓝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待遇,法院不予支持。"巴南法院民三庭庭长潘雪松透露,海蓝公司未安排徐某休2008年至2015年期间年休假40余天,应当按徐某日工资三倍,向其支付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待遇,已支付年休假工资予以扣除,共计9259.81元。
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应注意时效
"上述案件,只是今年巴南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之一。"巴南法院新闻发言人刘秀荣介绍,2015年,巴南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1356件,较去年同期增69.23%。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39.66%、经济补偿金纠纷39.16%、工伤待遇纠纷6.91%。
"今年的135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47.42%是群体诉讼,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85%以上。"刘秀荣说,从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主要存在收案数大幅攀升;案件类型多元又相对集中,复合性诉求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群体性特征明显;诉讼主体多元化等特点。
刘秀荣表示,从近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看出,在生活中,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应该具有正确的维权意识,一旦遭遇不公平待遇,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她还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注意时效,一旦超过时效,将难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