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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打我三耳光,儿子要断绝关系”,阿姨称为儿子买2套房反被赶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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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把房子给了儿子,却被赶出家门!上海胡阿姨说,“儿媳打了我三个耳光,儿子要和我断绝关系”,她的遭遇给所有老人敲响了警钟。

一套房、两次赠与、三次被赶——老人说,自己倾其所有,换来的却是无家可归

胡阿姨早年离婚后,独自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长大。老房征收后,她用征收补偿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山淞南的使用权公房,后来又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胡阿姨和儿子名下。儿子结婚之后,儿子、儿媳承诺会对胡阿姨好、会赡养她,要将胡阿姨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源于对儿子、儿媳的信任,胡阿姨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了儿子。

然而,此后事情的发展出乎了胡阿姨的预料。

儿子将这套房屋产权变更至儿媳一人名下。没多久,儿媳将淞南的房屋出售,在松江另行购房,产权仍登记在儿媳一人名下。

胡阿姨说,原本,儿子儿媳还给自己留了一间房。可当自己的积蓄被“掏空”后,儿子儿媳竟然将她赶出家门。

此后,胡阿姨又找了老伴。胡阿姨说,2018年,老伴为了她出资20万元,由她的儿子儿媳加了点钱,在花桥又购了一套房,房子还是写在了儿媳名下。

胡阿姨说,一开始儿媳提出,要住可以,必须交租金。于是她交了租金,但到后来,就算交租金,也不同意胡阿姨居住。

如今,胡阿姨面临“无房可住’的境地。她向律师求助,该怎么办呢?律师分析

对于松江房屋:可以主张居住权

房屋来源于胡阿姨的老房子,变更路线清晰,且胡阿姨名下没有其他房产,经济条件困难,可以主张对于松江的房产,有居住权。

对于花桥房屋:可以主张撤销附义务赠与,要求儿子儿媳返还20万元出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花桥房屋,胡阿姨和老伴出资的20万元,是基于“让胡阿姨居住”这一前提,儿媳拒绝其居住已构成对所附义务的违反,胡阿姨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出资。

律师建议

一、生前别急着过户,遗嘱比赠与更保险

二、子女的承诺,必须白纸黑字写下来

三、要有举证意识,平时生活中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爱子女,不等于要把自己的一切提前交出去。有个安稳的住所,才能守住晚年的尊严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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