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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邻居互殴,隔天自缢于邻居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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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78岁的老人崔某因邻居家多年前搭建的羊圈挡路等问题,与邻居一家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在冲突的第二天,崔某被发现自缢于邻居家门口。老人崔某的家属随后将邻居告上法庭,认为是邻居导致崔某心理崩溃而自缢,并提出了46万余元的索赔。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家属提起上诉。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崔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崔某与李某等是邻居,李某2016年搭建羊圈养羊,致使道路通行不便,导致崔某家排水不通。2024年6月24日下午,崔某通知村干部到场解决双方纠纷,后协调未果,两家发生冲突,继而发生互殴。其间崔某还捡起地上石块将李某的后脑部位打伤。冲突发生的第二天,即当年6月25日凌晨,崔某被发现自缢死亡于李某的家门口外,随后李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书》《调查意见告知书》认定,崔某自缢排除刑事案件,属于非正常死亡。
  崔某家属后将李某一家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崔某的自缢身亡系其主观故意上追求的结果,而不是与李某发生矛盾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虽然崔某自缢身亡令人痛惜,但是李某不存在法定的担责情形,故对崔某家属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后,崔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崔某家属上诉称,前一天的争吵过程中,李某一家不顾死者78岁高龄并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不断言语刺激、辱骂、指责等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崔某在事发后迟迟不能平静,最终情绪崩溃、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才选择自杀。李某一家的言行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诱发死者自杀的重要原因,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审理指出,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崔某因邻里纠纷出现矛盾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仅轻微受伤,虽崔某在发生冲突后自缢身亡,但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看,李某不可能预见普通的邻里纠纷会导致崔某选择自缢身亡。崔某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与邻居一家发生矛盾冲突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崔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也提示双方邻里之间应真诚相待,和睦共处,少一些计较,多一分体谅,遇事冷静、保持平和心态,以合理合法方式妥善化解邻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后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最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崔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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