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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55公里被抓拍成121公里?媒体:“电子眼”容不得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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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西安药企配送员任先生驾驶依维柯厢式货车,在咸阳武功县周普路(限速60公里/小时)行驶时,被电子监控抓拍速度为121公里/小时,超速50%以上,面临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但该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关键抓拍时刻车速为55公里/小时,且车辆前后行驶平稳。他多次到武功县交警队申诉,均未被采信 正常情况下,监控设备抓拍到超速后,交警依法查处,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任先生的这次超速情况来看,却存在着很多矛盾和不合理之处。

常理上,厢式货车在郊县道路开到121公里/小时,无异于拿生命开玩笑,道路条件也不允许。对这起罚单,任先生觉得很冤。其提供的车队云端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段车速稳定在54-55公里/小时,关键抓拍时刻(当日中午12时51分29秒)车速为55公里/小时,且视频画面中的其他社会车辆车速平稳行驶,与前后车辆速度基本一致,车距稳定,没有加速、超车、飙车等迹象。

但交警方回应称,涉事地感线圈测速设备经省计量研究院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电子监控抓拍数据合法有效。而行车记录仪属民用设备,无法定测速资质与权威检定报告,画面存在篡改可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任先生驾驶的是公司车辆,行车数据在车队云端,这基本可以排除其本人篡改可能。任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的车队管理系统账户,他的权限仅能查看车辆情况,无修改权限。当天,管理系统中记录了他在车内吸烟、分神、车道偏离等不文明驾驶行为,但无超速记录。

有过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人都知道,行车记录仪常被交警作为判断事实和责任的依据。这一次,争议双方中一方涉及交警自身,怎么就不能作为依据了呢?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认为行车记录仪被篡改,交警方面可对行车记录仪内容进行鉴定。作为司机方,任先生提供公司云端行车记录仪视频,完成了一种力所能及的自证。而更进一步的自证要求,未免强人所难。

一个细节是,在该涉事路段,记者先是目测过往车辆车速多在50公里/小时左右,后又根据两张抓拍照的时间差和实际距离,测算出任先生当时大致时速约为53.33公里/小时。应该说,这一实地测试实验有一定说服力,也有参考价值。对于这一争议处罚,信数据还是信实测?任何设备即使在“有效期内”也不意味着百分百可靠。在新闻评论区,就有多名网友分析了多种可能情形。面对明显争议和疑点,交警方面除了让司机提交证据自证,也不妨自我省问:有没有可能是检测抓拍设备的问题?当双方“说话”的证据矛盾时,要不要进一步查明“说谎者”?尤其是,当记者都能实地测试以求真相,拥有执法权限和执法优势的交警方,是否更应以实测破解疑案?* `% m- ~' X' Y8 U9 s

# a) e7 |5 Z: B. g这一疑点和困扰发生在任先生身上,也可能发生在其他过往车辆上。执法的“电子眼”,事关驾驶者权益,容不得半点糊涂。不枉不纵,才能让司机开得安心,也保障交通安全。信数据和找实证,不该是一道绕道走的选择题。只要从屏端走到现场,就能为这起争议处罚找到真正的答案。9 A( d5 d- K! k( l+ _4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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