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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撕破脸,因“恋爱转账”50000元闹上法庭,法官判令一方偿还3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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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对情侣分手后因恋爱期间转账款项性质认定产生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厘清款项属性,判决钱某偿还赵某借款3万余元。 据案情介绍,2024年8月,赵某与钱某确立恋爱关系,交往过程中,赵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渠道向钱某转账。

2025年8月,两人恋爱关系走到尽头,赵某随即要求钱某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共计5万元,却遭到钱某明确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后,赵某将钱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钱某偿还5万元借款。庭审中,钱某辩称,赵某的所有转账均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赵某曾承诺承担其生活开销、无偿帮其清偿个人债务,双方从未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借贷关系并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案涉款项的性质认定成为案件核心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针对双方的主张与提交的证据,法院逐一进行核查研判。

钱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赵某曾说过“我养你”等话语为由,主张全部款项为赠与。法院认为,此类表述是双方恋爱甜蜜期的情感话语,并未明确对应每一笔转账,且赵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中,部分款项明确备注“借款”,因此钱某主张全部款项为赠与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赵某主张的5万元款项,法院进一步细分认定:其中有转账备注、钱某明确提出借款需求的3万余元款项,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依法认定为借款;剩余款项,赵某无法证明存在借款约定,部分标注为“礼物”,还有部分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寓意的金额,无法认定为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偿还赵某借款3万余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陈仁磊针对恋爱期间转账性质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法律释明。法官表示,判定恋爱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核心看款项实际交付与明确借贷合意两大法定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其中,金额较大、无特殊含义,且备注“借款”“周转”等字样,或有聊天记录佐证借款约定的转账,一般认定为借贷;而小额转账、520、1314等特殊金额、特殊节日带有情感祝福表述的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同时,恋爱期间大额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可主张返还,共同消费支出则无需返还,仅凭“我养你”等甜蜜话语,不能单独作为赠与认定依据。

法官提醒,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主张借款或赠与的一方,都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情侣恋爱期间进行大额转账时,务必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妥善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让昔日情谊陷入财产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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