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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驶妻子轿车肇事 法院判决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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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5:4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家庭成员或夫妻一方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侵权纠纷,其他家庭成员或夫妻中另一方是否应为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在实践处理中需要结合车辆的权属、使用目的等方面综合认定,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叶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妻子桑某与叶某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车辆保险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向建赔偿金138693.36元。
  2014年9月,被告叶某驾驶登记在其妻桑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叶某、桑某赔偿损失费147327.9元,并要求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桑某名下,但属于叶某、桑某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叶某和桑某是共同共有人。事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桑某对轿车因侵权造成的债务,与叶某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叶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妻子桑某与叶某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车辆保险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向建赔偿金138693.36元。彭法 本报记者 晨迪
  法官说法>>>
  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看两点
  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是否应当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因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导致责任主体变得复杂,未侵权的另一方是否应对配偶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结合肇事车辆的权属、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目的、侵权人的主观方面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应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一方驾驶夫妻共同所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肇事人作为车辆使用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夫妻的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认定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其中一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经营所负的债权、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等方面。
  对于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结合机动车的适用目的、运行是否产生收益等方面,判断夫妻是否共享了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收益。若非驾驶机动车的一方享有对机动车的运行利益,那么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其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夫妻一方租用出租车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一方从事商业活动利用机动车送货,收入用于家庭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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