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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身亡,为啥面部未受伤?头盔去哪了?11月17日陕西兴平一起乡道蹊跷交通事故案调查: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身亡,为啥面部未受伤?头盔去哪了? 此前,交警认定女教师白某因未靠右行驶、超速担主责,兴平市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10月15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2月3日,咸阳中院终审判决,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应赔偿70%即762261.97元。此外,法院查明,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超速不当,且白某靠右行驶。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承担70%的主要责任,白某承担30%次要责任。
女教师上班途中“撞树枝”身亡 事件回顾—— 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身亡,为啥面部未受伤? 2024年11月12日,56岁女教师白某骑电动车去学校值夜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乡道上悬吊着的断裂树枝成为事发焦点。 “交警出具认定书,认定我妻子‘超速行驶’与断枝碰撞、不靠右行驶担主责,镇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担次责。乡道为混合车道不分非机动车道,她的时速也只有22.5公里,交警认为超过了非机动车道要求的限速15公里。而且,断枝就在道路右侧,既然人与树枝发生碰撞,倒地也在右侧路边,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说我们没有靠右行驶?”死者丈夫赵先生质疑说,更叫人难以理解的是,妻子受伤的部位是右枕顶部,人迎面撞上为何正面没伤?电动车之后紧跟的白色SUV交警为何不调查?“我们认为这里边疑点很多。”
图为事发现场 2月27日,赵先生等人(原告)诉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兴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认定,该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原告负事故主责,各项损失共计1088945.67元,被告负次责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6683.7元。 10月15日,案件在咸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11月17日,报道此事。 疑点明晰—— 交警认定超速不当,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定责依据 12月4日,赵先生联系记者称,“法院二审判决我们赢了,主责与次责改过来了。” 12月3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发出判决书。该院二审查明,涉事故路段确实为乡道,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道路半幅宽度3.3米左右。白某车速22.5km/h,未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最高时速标准25km/h。因此,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超速不当。 此外,咸阳中院认为,兴平交警认定白某“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而垂吊的树枝位于道路西侧,既然白某与该树枝碰撞,显然,事发时白某行驶在道路右侧。 咸阳中院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法院改判—— 主次责反转,镇政府负主责70%,赔偿76万余元 咸阳中院认为,该案中,事发道路本就不利于非机动车通行,路旁树木的枝条垂吊在路面之上,更加增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道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未尽到及时清理、修剪树枝的义务,具有过错,与白某因撞到该树枝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同时,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控制好车速,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 赵先生等家属的损失数额为1088945.67元,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应赔偿70%即762261.97元。 咸阳中院变更赔偿金额,终审判决,丰仪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62261.97元。 . o Z2 z/ N2 Y- {# D( |$ Q& v4 R#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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