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男子在酒吧搭讪女子,被拒后双方起冲突,女子面部多处骨折。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张明今年51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又曾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今年5月1日23时左右,他在延吉北山街某酒吧喝酒,搭讪陌生女子许红,想邀请对方一同饮酒。 遭拒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判决书显示,许红击打张明肩部后,张明左手将对方头部按压在桌面上,挥右手将许红打倒在地,导致许红右侧颧弓骨折、眼眶小壁、上颌窦前壁、右侧第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之后许红拨打报警电话,张明未离开现场。 5月17日,公安机关传唤张明接受调查,张明仅交代将许红按在桌上并推了对方,拒不交代殴打许红的犯罪事实。 同日,张明向许红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 延吉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张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称未实施殴打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延吉检察院提起抗诉,张明提起上诉。 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明自首有误,他虽主动到案,但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均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阶段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张明的辩护意见提到,该案双方为互殴,张明是防卫过当,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对涉案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对许红面部的伤情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明打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明具有自首情节有误,应认定张明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意见成立。 上诉人张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延边中院撤销延吉法院刑事判决,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文中人物为化名) " i- C; w4 E2 y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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