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李女士反映,其父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存在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过度医疗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经当地医保局核查,发现26项违规问题。
当地医保局回复截图 李女士介绍,2020年11月,其父因为头晕前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医院确诊为主动脉瓣中度狭窄问题,并被告知需进行心脏介入微创手术治疗。术后,李女士父亲因昏迷进入ICU,家属却被告知病情稳定。因对治疗效果存疑,李女士决定转院,结算费用时发现,总费用竟高达60余万元。“医保报销不足30万元,个人自费30余万元。”李女士说,“为了能够顺利转院,当时只能先结清费用,没想到到了另一家医院,却被告知手术创伤过大,已错过最佳治疗期。”最终,李女士的父亲因病情过重离世。 李女士说,事后查看父亲病历和医院收费清单发现多处问题。如28万元自费国产心脏瓣膜未让家属签字确认,还有近6000元的纱布和5700元的缝合胶等。随后,李女士向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举报。
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25年8月医保部门的回复,李女士反映的疑似违规问题43项,经核查,确认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违规问题24项;此外,核查中发现该院存在其它违规问题2项,共计26项违规问题,共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5060.4元。 一份《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显示,因为举报医院违规问题,还获得了2000多元的奖励。李女士说,她觉得这个事情很重要,像这种事情一定不是个例,如果不杜绝,为了骗国家医保,对患者进行过度治疗,连着患者一起骗,没有人举报的话,国家和老百姓两头都会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11月19日,记者联系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暂未获回应。 相关新闻 ( T8 ~9 p! J9 \
“我爸在医院手术过程中,体内被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第一个失败后再植入一个,其中一个被收取28万元费用,事先没告知我们费用;另一个,我们却不知情,而且还没出现在病历里,连从哪来的都查不到!”11月19日、20日,连续报道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举报涉嫌医保和治疗违规事件后,再次爆出“心脏瓣膜”谜团。 到底是医疗操作失误?还是另有隐情?11月21日,浪潮新闻记者就此再展开调查。 第一个失败又植入第二个 其中一个“查无来源” 2020年11月,李女士的父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身体。医生告知,通过B超发现李女士父亲主动脉瓣中度狭窄,建议进行微创介入治疗手术。“术前医院告知书明确为经股动脉TAVR备开胸手术,但病历却记载实施了经心尖TAVR术,医生擅自使用28万元自费瓣膜,总花费达61万多元。”
出院结算单和移植登记卡 李女士提供的出院结算单和移植登记卡显示,其父亲使用的介入人工生物心脏瓣膜由经心尖介入器(型号规格为:TAV21-27)和自膨胀介入瓣膜(型号规格为:CVM-AV25))组成;价格分别为2万和26万,合计28万。 “医院解释说这是一套心脏瓣膜的两个组件,可事后查看片子和病历才发现,实际被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第一个放置失败后没告诉我们,也没取出来,之后又植了第二个,而病历上记载只有一个瓣膜标签,全程我们都被蒙在鼓里。”李女士称,事后医院竟以“未收费就无需张贴标签”为由,剥夺患者与家属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因此她无法接受这一解释。
患者实际被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 据李女士提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西安交大一附院在给患者植入第一个心脏瓣膜时,未在病历中张贴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导致手术过程中交大一附院的具体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交大一附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心脏瓣膜医院收费28万 出厂价才3万多? 让李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医院事前根本没告知他们,一个心脏瓣膜要28万元,而且要全额自费。医保局明确表示该耗材不在报销范围内。
一个心脏瓣膜要28万元 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由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对该案件调查过程中从经销商处调取。医院使用的心脏瓣膜厂家为“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记载显示,供应商为“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1月,“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从销售方“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7套瓣膜器械,合计26万多元。其中包括医院为李女士父亲做手术使用的瓣膜产品,当中,经心尖介入器,型号规格TAV21-27,单价为2528元;自膨胀介入瓣膜,型号规格CVM-AV25,单价为35398元。 “用在我爸体内的心脏瓣膜进货价3万多,但医院连说都没和我们说,就直接卖给我们28万元!”李女士说,“要是事先告诉我们这么个价格,我们肯定不会选择。” 来源不明鉴定受阻 法院推定“医院过错” “查无来源”的第二个植入心脏瓣膜,也直接让后续的医疗鉴定卡了壳。李女士表示,法院先后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全都拒绝鉴定。李女士说,鉴定机构的一名法医告诉她,人体心脏是核心部位,来源不明的心脏瓣膜可能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法单独鉴定诊疗责任。 虽然鉴定遇挫,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原一审判决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共给患者植入两个心脏瓣膜,却未在病历张贴其中一个心脏瓣膜标签,无法证明该心脏瓣膜系合格产品,也无法溯源,我们认为这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李女士的委托律师、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康律师如是说。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临床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 p l! o$ i( j& q! _4 T康律师表示,将已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信息如实记载于病历中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是否收费无关。而且,法律也规定了,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手术治疗前都应当取得患者方面同意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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