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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8 K9 w! p! f% Z4 R尊敬的市长: 2024年10月16日发布的“南部县交警大队租赁停车场地及拖车服务项目(四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置了“3.2.技术要求”第17页载明的“(三)停车场的其他要求 1、自有停车场或租赁的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属性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纠纷,并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2、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或证明合法的文本复印件及停车场使用面积合法证明文本复印件,租赁的停车场还应提交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鲜章。(四)停车场的位置要求为了对违规车辆更好的管理和教育,能实现方便快捷化,本次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应位于我县县城的主城区内,东至:东起南部县汽车客运站沿滨江路与三桥西桥头止:北至:北起三桥西桥头至浩口村广场止;西至:浩口村广场经南部县幸福小学、轿子山东口到南部县人民法院处,再从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大垭小区一带到G75道路连接线与南流路交叉十字路口止:南至:南起G75道路连接线与南流路交叉十字路口到枣儿场口北,沿河西工业园区到南部汽车运输站止。”等限制性条件,这与前三次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不符,尤其是对于停车场地理位置的设置,对于主城区而言,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该项目的中标单位,这完全是为其量身定制的条件,这对于其他投标单位来说,未达到公平公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不允许随便设置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投标单位,这一条件的设置是谁授意的呢?另外,关于该项目第三次和第四次招标的中标报价:(1)第三次中标价为停车场租赁报价(单价)为355000元,拖车服务报价(单价)为94元;(2)第四次中标价为停车场租赁报价(单价)为475000元,拖车服务报价(单价)为145元,前后两次中标价格相差巨大,这直接增加了财政支出,无疑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请政府针对这两点情况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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