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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在未管所遭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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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24年7月,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名不满16岁的少年遭同监区3名罪犯多次殴打致死,后3人被控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今年5月底,案件开庭审理。
11月2日,记者获悉,案件已于近日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六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初39号判决书显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25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月28日,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检方认为,三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对多人殴打、欺凌、体罚,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杨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均系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服刑人员。2024年7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阮某作为未管所二管区一警区罪犯监督岗值班长、罪犯监督岗、二监室监室长,指使并伙同二监室学习组长、罪犯监督岗被告人夏某某、老组员被告人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并借内务卫生、队列动作不好、不配合管理为由,反复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殴打、体罚,并限制其饮水和如厕次数,致刘某某于2024年7月22日18时晕倒,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闭合性胸部损伤(心脏挫伤、肺挫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同期,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杨某某等三人还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服刑人员为名,借故殴打欺凌、体罚同监区另外10名服刑人员,严重破坏监管秩序。
关于被告人阮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殴打刘某某次数少,不是致命部位,作用较轻;及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受阮某指使,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某系指使者,且直接参与殴打刘某某,其殴打刘某某的次数和部位不影响地位作用的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虽受被告人阮某的指使,但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某某,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人,不属于从犯。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阮某的作用相对大于夏某某,夏某某作用相对大于杨某某。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32元。
此外,记者获悉,湖北省未管所相关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也被追究刑责,目前已在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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