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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投诉
' [8 V0 m. }1 p* t4 w尊敬的巴州区政法委: % W- B2 n) K- w2 h) e
我怀着非常愤慨的心情,向区政法委举报,巴州区法院杨蓉,在审理我的劳动争议案中,涉嫌枉法裁判,对判决我“超过诉讼时效”,剥夺我的讨薪权利不服,特向区政法委举报投诉! 6 y+ [3 T: M3 V. O$ H" A
举报人:车由联,身份证号码:5107021xxxxx5019。
& ?7 F6 @$ V* _1 N& n# Z& G; Q联系电话:151xxxxx2676。 : e$ c% V0 h0 h, w+ m7 R
被举报人:杨蓉(女) ,联系电话:152xxxxx885。
6 A7 R2 h. p7 U% |% J$ V6 a 原职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 R6 J* S, j8 V
举报核心:有法不依,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涉嫌枉法裁判! 按照法律适用规定,审理劳动关系案,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但是杨蓉在审理本案中,公然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出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拖欠工资超过两万元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J4 l4 \% G' w! N! Z) \
违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规定 ,杨蓉在审判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包庇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市司法局长贾旌旗,制造冤假错案。 4 t" |$ }5 `% L4 T/ x8 ~
请求事项: 4 t3 t/ g5 j3 H1 ~% O
1、恳请政法委、监察委、人大法工委督促巴州区人民法院,严格遵循《法官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秉持有错必纠、有法必依的态度,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支持投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 o/ E# G3 r# t: |4 S8 o: { 2. 恳请区政法委调查,免去杨蓉巴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职务及员额法官资格 ,并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对于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枉法裁判罪。
+ Y. y- w. {4 y4 L9 m/ A& S 事实与理由: ' U/ A9 f- S/ i' F( E w
1. 案件背景:2009年3月26日,我与巴中市虹翔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3000元,且公司为我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法人代表,市司法局长贾旌旗,未给我支付分文工资,也未办理任何保险。2012年因天星桥水库建设拆迁,虹翔公司的拆迁赔偿款,被贾旌旗领取,但公司拖欠的4名员工30余万元工资未发。3名农民工提起讨薪劳动争议诉讼,两次被巴州区人民法院无理驳回。
* M! l" V: l4 J1 d2. 第一次起诉: 2015年7月10日我们持公司工资表,向巴州区法院提起(2015)1968号讨薪诉讼,巴州区法院审判长万明,毫无依据地分别以“超过诉讼时效”、“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我们的起诉,对此判决结果,我们不服,多年持续向四川省委、国务院根治农民工欠薪领导小组投诉,三次直接面见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2019年6月,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回复,已将材料转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 {) ~. R( v# g! H5 e% C2 u) G- J
3. 检察院听证:2019年7月23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查明,巴州区法院作出的(2015)1968号之三案,存在“适用和引用法律错误,且未对实体进行处理”的问题,明确我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这期间的劳动工资不属于重复起诉。 1 t1 W4 k: Q6 c$ ], Y+ c8 e2 g
4. 第二次起诉:举报人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3日听证会合议意见,2019年10月18日信访通知书,和公司工资表,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向巴州区法院起诉。 ( I+ f) o a2 ^. ?: ]
杨蓉审判长在(2020)川1902民初3662号案中,竟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我的起诉。这一判决与此前法院裁定自相矛盾,既然(2015)1968号之三案裁定为“重复起诉”,为何又在(2020)川1902民初3662号案中,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我的起诉呢?判决毫无公正可言,为司法局长贾旌旗办关系案、人情案!而且,这两次裁定和判决驳回我的起诉,都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明显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 P5 J" c' g; x5 } 5、法律依据: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两个最新规定》,结合我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的情形。例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我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多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些都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所以本案显然未超过任何诉讼时效。
+ P1 F4 y% i# o* d9 ] 农民工讨薪难的背后竟是司法不公在作祟。恳请区政法委高度重视,彻查此案,督促纠正错误判决,追究杨蓉的枉法裁判罪,让公平正义得以伸张!让农民工早日讨回应得血汗钱!
j( s: B, ?$ T$ E* G$ ? 举报人:车由联 6 }6 B1 r& M2 ~3 r8 V+ J
2025年07月10日" A$ U0 Q7 N%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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