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 ]/ A5 L" f0 A ; U# m. A9 @3 C- p1月20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丁芮在接受媒体时表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确有“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退换药品,“回流药”再次销售,违反了有关药品和医保管理规定。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在“回流药”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如果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退货诉求不予回应,消费者在服药后出现人身问题,平台或将与入驻药店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商平台明知而允许入驻商家销售“回流药”的话,还可能触犯刑法。刘丁芮认为,电商平台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未充分听取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陈述的情况下,仓促地仅以“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为由处理投诉,“是有违程序正义的”。是“回流药”还是“套刷”“空刷”?业内人士:都有可能实体药店的店员告诉楚先生,电商平台上126元/盒的价格,比其所在药店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进货价都低。“码上放心”追溯平台客服中心告诉媒体,药品追溯码是用于查询药品信息的,“被扫过也不能代表药品有什么问题或者没有什么问题”“它(药品)会流经很多的经销商,经销商也有可能扫这个码,他们扫这个码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针对店铺客服“药品出入库都需要扫码”的解释,楚先生表示质疑:“一盒药在山西、陕西、黑龙江到处入库,运费岂不比药品本身都贵?”另外,自己1月12日已经收到药品,1月13日还出现新的扫码记录,又如何解释?自己究竟是买到了“回流药”,还是有其他猫腻,楚先生想弄个明白。1月19日,湖南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原秘书长黄修祥在接受媒体时表示,流通过程中,经销商或药店扫码出售药品,不会出现在个人查询追溯码的记录中,因此频繁“出入库”的说法站不住脚。按照有关药品和医保管理规定,一盒药品只能卖一次,一盒药品的追溯码理应只有一次被最终销售扫码的记录,因此楚先生大概率遇到了“回流药”。而且,楚先生已经收到药品后,第二天仍出现异地扫码的情况,说明还存在“套刷”或“空刷”的可能。二者的目的都是骗取医保基金,区别在于售药方是否实际提供了医药服务,前者将医保报销比例低或医保目录外的药物调换为报销比例更高的药物刷码销售,后者则是虚构交易记录。至于在倒卖回流药过程中,商家怎么赚钱,答案是“低买高卖”。《中国医疗保险》曾详细报道这一“回流药”倒卖的主要模式。例如,市场上定价为100元的药品,在医保报销后,参保人员只需支付20元,药贩子以略高于30元的价格从参保人员手中收购这些已部分报销的药品,然后以60元的价格转售给其他买家,这样就产生了不少的利润。黄修祥对媒体表示,一些职业药贩子长期在医院周边回收医保药品,主要针对慢病患者、特病患者、常年到医院看病的“老病号”甚至“假病人”。药贩子通过唆使患者以医保价格多开药、回收多余药品,再经小药店、诊所、民营医院或网络平台销售,形成了一个长期的利益链条。只要有药品价格差,这种回流现象就可能存在,其中监管尚不完善的电商平台是“回流药”的重灾区。一般来说,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个人用户扫药品追溯码,最终消费者买到药品时,查询到的追溯码只会显示一次被销售扫码的记录。但有时,药店老板也想判断药品来路“正不正”,也会用自己的账户扫码,从而留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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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平台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8 D% y- W: c' D/ K(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