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实施性侵后倒向被害人索要营养费称自己消耗太大的案件咱也是头一遭碰到。 基本案情: 根据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我们了解到,男子黄某一天晚上在当地一家理发店剪完头发后,发现只剩女老板姜某独自在店中,了解到对方就是居住在门面后的小房间里,他心生邪念,将其拖入屋内发生了关系,而后扬长而去,姜某没敢报警。 没想到两个月后,黄某竟然又找上门来理直气壮地表示让他“再爽一把”,姜某称自己处于生理期也险些没躲过,直到黄某强行脱下她的裤子确认她真的处于生理期才无奈停手离去。
而后姜某选择了搬家,然而并没有办理县城,毕竟又要做生意谋生,黄某很容易就打听到了她新理发店的地址,次年七月,黄某趁夜再次摸到了姜某的理发店内,一番拳打脚踢以及放狠话威胁后,又一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得手后他竟然还称自己身体消耗太大,要求姜某给一百块营养费。 被害人一时也无言以对,黄某又称不给就把你戴的项链拿来抵吧,姜某为了让他快点离开,忍受屈辱拿给了他一百块现金,黄某这次离开后被害人终于不再忍耐,报了警。黄某很快被捉拿归案,那么其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院审理 首先他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违背被害人意愿,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已经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中间第二次意图侵犯,却因被害人处于生理期未能得逞,这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二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后者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一个被迫停下,一个主动放弃; 黄某这时已经对被害人展开了侵犯,甚至脱下了对方衣裤,发现其确实处在生理期才无奈放弃,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主观外的因素而没能得逞,根据刑法23条,应认定犯罪未遂。最后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第三次还 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应以强奸罪酌情从重处罚; 至于第二次犯罪因被害人身体原因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综上所述,依照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这一判决,有质疑称黄某索要钱财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数罪并罚,而不是简单的从一重罪,但法院可能是考虑到其索要财物时没有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要件,便未以抢劫罪另行论处,不知 你们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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