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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丈夫王加文获刑16年半,法院认定其系主犯 ,被害人家属:对判决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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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5:46: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10月27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卿女士处获悉,人贩子余华英的丈夫王加文拐卖儿童案于10月25日一审宣判,王加文因犯拐卖儿童罪、脱逃罪,合并此前盗窃罪的未执行刑期,获刑十六年六个月。而在同一天,余华英重审一审被判死刑。 1993年起 余华英陆续伙同王加文或龚显良拐卖17名儿童1984年,余华英在大理游玩时结识了王加文,后两人结婚。1987年1月,余华英生下女儿王某。1992年,王加文涉嫌盗窃被抓;2月,王加文从监狱脱逃。1993年起,余华英陆续伙同丈夫王加文或情夫龚显良拐卖17名儿童,这些儿童均被从西南地区拐卖至河北邯郸。2004年,王加文和余华英在云南被抓。但当时,面对警方,两人却隐瞒了真实身份,之后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判决后,两人未上诉。2023年7月,王加文再次被云南警方抓获。2024年7月10日,王加文被移送丽江古城检方审查起诉。9月19日,王加文涉嫌脱逃罪、拐卖儿童罪一案在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其系主犯
判决书显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加文为胁从犯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加文与余华英共谋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并分工负责,王加文负责将儿童拐走,余华英负责联系买家,被告人王加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加文曾受到余华英的威胁和逼迫,应认定被告人王加文为主犯。
关于脱逃罪的追诉期限问题,根据新旧刑法的规定,脱逃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均为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王加文于1992年5月11日脱逃,后监狱管理部门已经及时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相应的抓捕行动,在王加文脱逃期间还数次到王加文的户籍地实施抓捕,而王加文隐姓埋名,使用化名藏匿于云南、福建、重庆等地,期间多次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了隐匿身份信息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刻意逃避侦查,因此脱逃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当予以追诉。
被告人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被害人:满意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加文在服刑期间脱逃,在脱逃期间与他人拐卖儿童二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脱逃罪、拐卖儿童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加文与他人共谋并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加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脱逃罪、拐卖儿童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加文脱逃时间较长,在脱逃期间又多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加文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由于被告人王加文与余华英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二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寻找孩子的实际支出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每个家庭的直接损失各酌情支持三万元。
被害人家属卿女士告诉记者,她对法院的判决满意。宣判之后,她目前还不知道王加文有没有上诉,之后她会打电话给法院确认一下。“若他上诉,我一定会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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