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j& v$ n/ \1 W; u, V, E
; ?8 K# i- J4 s3 x/ a. u
% c5 P5 L1 l- I
' t; ?, ?9 X% Q" c) P7 _& g3 V3 B: D- X, I5 s
! F% S4 t# ~) v' ~- K) E
& |1 R- O% H: |) C6 N, \2 `+ y# s1 e U3 w' V4 M6 N/ |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潮歌音悦练歌房女老板李晓利反映称,她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在洛阳中院审理时,法官不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结论,而是凭“公平原则和生活经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目前,她已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已立案再审。
% L" h& }# B; a V
( Q; D% l9 x3 a, Y% t/ m李晓利称,其投资300余万元的KTV,在合规合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2022年7月27日被楼上漏水所淹,当时楼上正在装修,屋顶漏水从上而下漏入4楼KTV内,屋顶的漏水量相当于屋内下了一场大雨,导致屋内的装修,设备,电器系统等全部损坏,停业无法继续经营。
' U, A: r8 E! p) I* j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天基建设工程质量有限公司检测,天基【2023】质鉴字002号其结论为:1、潮歌音悦练歌房入户楼梯间屋顶漏雨是由于该建筑物东侧雨水管没有外伸并连接坚向落水管,雨水管中雨水直接排在墙体及空调板后进入楼梯间屋顶所致。2、潮歌音悦练歌房位于四楼,除个别房间屋顶没有漏水痕迹,其余房间屋顶均有漏水情况,漏水原因为五楼地面大面积漫水渗漏进入4楼屋顶。而后一审法院又委托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洛永凯评报字【2023】第020号评估报告潮歌KTV因天花板漏水财产损失资产评估结论为装修工程1186215元,中央空调系统价值216480元,新风系统价值56144元,消防工程价值259600元,视频监控系统价值67123元,机器设备价值570317元,共计损失为2355879元。
7 v0 Q/ D3 H$ s6 b i5 b, `
* o+ N! H$ q/ i) J% Q
2 U* i1 y( ^% o8 a" m# x, p9 t. G. J2023年12月6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装修工程价值1186215元。法院认为因原告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原因是原告方违约,对于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是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该部分资产价值不应作为原告的损失进行计算,根据评估报告中漏水前资产价值2355879元,扣除装修工程后为1169664元,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予以认定。
' D* Y; @+ J/ u& P原告李晓利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法院认定为73天,每天按854.15元计算,合计62352.95元。以上总合计金额为1232016.95元。其实际情况为潮歌KTV并没有违约,漏水发生时为2022年7月27日,解除合同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判决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在合同期内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故不能使用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和司法解释,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潮歌KTV老板李晓利又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N8 G- B: t! }# k: Q2024年3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洛阳市中院法官杨献民称其依据公平原则及生活经验,没有引用实体法律条文,否定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无节制使用自由裁量权,酌定原告方李晓利所经营的KTV设备系统的损失为鉴定价值的10%,即116966.4元。装修中的顶面、墙面损失为371662元。因此KTV资产损失共计488628.4元。房租租金损失从房屋被淹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之日共383天,每天854.15元计算,共计327139.45元。因漏水事件,造成原告李晓利的KTV损失认定为815767.85元。法官杨献民再次酌定原告李晓利的KTV自行承担20%的损失,即163153.57元。景发物业公司承担35%的损失,即285518.75元和鉴定费31500元;澜湖湾酒店公司承担20%的损失,即163153.57元和鉴定费18000元;茗雅轩茶社承担15%的损失,即122365.17元鉴定费13500元。茗雅轩茶社为个体工商户,牛某东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丰益公司承担10%的损失,即81576.79元及鉴定费9000元。二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 ( ]" I) \- B f4 ]! o6 ^
在二审法官杨献民的判决下,作为侵权人的被告方赔偿原告潮歌音悦练歌房的65万余元,此款项全部作为房租又支付给了对侵权负有责任的房东丰益公司。潮歌音悦练歌房作为本案的原告和受害方。在正常合规合法经营的情况下,被淹后没有得到1分钱的赔偿。经营KTV是李晓利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其上有老下有小,KTV受损无法正常经营且没有得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 n, S& q5 R& A3 x
1 q f T7 S) V0 i" I0 v( C, G
% l. E: T- S3 x7 }# S
对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原告李晓利认为判决不公平更不公正,法官杨献民依照生活经验给我们判了个“葫芦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二审法官杨献民应其它当事人邀请于2024年1月18日和2月18日两次组织到现场查看,恳请有关部门查清是谁邀请他一个人去查看现场的?在查看现场前,原告提议法官要求专业人士到场,但主审法官杨献民称其对设备非常精通,并自称自学了电器工程,只要其到现场查看就行。 # a5 g N. C' ~( }( k6 h/ \2 m
杨献民法官并非为KTV设备的专业鉴定人员,其主业是法官,并非鉴定专家。在现场查看设备时,其他到场人员近二十名,没有任何证件,杨献民法官也没有确认到场人员身份。他们通电时间仅有十几秒钟,只有部分房间显示器能显示画面,点歌系统都无法点歌,智能灯光已全部损坏。其余的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消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电路系统都已经全部损坏,且无法开机测试。如果长时间通电,泡过水放置快两年之久的设备、线路等系统是否会发生短路起火等安全事故都不得而知。
. c T1 K' [( X5 @0 W8 O4 Z4 U/ Y! f在庭审时,杨献民法官又称其对设备不懂,既然是查看现场,为什么法官独自一人到现场?没有带执法记录仪且没有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仅凭感觉和个人意识认定泡过水的电器能正常使用,难道仅仅是为了走马观花看一遍吗?还是有其它目的? # ]) ^' T2 {# S7 [ t, k) V: o
李晓利称,KTV屋内进水后,所有机器及设备和系统全部泡水损坏,二审法官杨献民认定泡过水的“各类设备通电后能够正常运行,并无明显异常”。该事实认定完全是法官的主观臆断,颠倒黑白。众所周知电器电子设备进水受潮,极易发生短路起火等安全事故,KTV是密闭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有关部门要求泡过水的电器电子设备不能流入市场,这是基本常识,难道杨献民法官不懂吗?近两年发生的多起消防安全事故,轻则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难道这些惨痛的教训,我们不应该吸取吗?泡过水的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消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电路系统等均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转,为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没有使用和维修价值。该案应该采纳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二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凭空臆断,“酌定设备及系统的损失为鉴定价值的10%”没有任何依据。造成房屋装修的1186215元的全部损失,二审仅对其中的顶面、墙面371662元的装修损失予以认定,其余损失没有认定,没有任何依据。作为受害方,我们并无过错,二审法官杨献民却又判我们自行承担20%的责任,这完全是胡乱判决,根本不讲任何法律和事实。
3 {" n6 d; W4 Y, B* ]1 k$ V6 ], n$ i6 K& c; R( I# Y
0 J# u: ?. \7 a! e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李晓利2024年9月18日上午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主审法官杨献民,要求对其判决作出答疑。针对此案件判决,李晓利向法官杨献民提出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判决的?法官杨献民对其回答称“依据公平原则及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判案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什么事实,适用哪条法律,法官杨献民不给我们回答,为什么有鉴定报告不依据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审法院委托做的,且合规合法。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可。法官杨献民答非所问,不在判后答疑笔录上签字。李晓利不明白为啥? $ C! C2 Q& U5 R- Z5 I1 c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主审法官杨献民这样的答疑回复,李晓利表示强烈不满。 7 m3 n8 [+ i* W
目前,她已把该案于2024年9月9日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0日,李晓利已接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通知,她期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对此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9 }$ t+ `% y0 X* _
8 d5 c: A# Y9 ]' H2 r
5 \' J! E0 w) ^2 C, y% g
" V' M& Q- N+ 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