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两名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男子还拖欠儿子抚养费。而其子因患心理疾病,意图在学校实施自杀,抚养费的拖欠影响了治疗。 9月27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获悉上述刑事案件及抚养费执行监督案件具体情况。 上述案件中,男子方某(化名)为满足个人欲望,在店铺内采用手摸生殖器、胸部、屁股等方式对两名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方某还是一起正在办理中的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的当事人。经调查,林女士(化名)与方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育有一子小方(化名),后二人于2011年10月协议离婚,小方由父亲方某抚养。事实上,方某在离婚前就已沉溺酗酒,有暴力倾向,离婚后家中仅剩一个弱小的孩子,他并未收敛,而是变本加厉,经常对小方拳打脚踢。 为此,在与方某几次争执之后,2019年8月,林女士为变更抚养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小方随林女士共同生活,并判决方某每月支付小方抚养费3000元,至小方年满18周岁止。方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林女士带儿子小方回到出租屋生活,而方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林女士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抚养费共计4.2万元,但青浦区法院均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程序。 方某有多个执行纠纷,他均是被执行人。林女士虽2次申请执行抚养费4.2万元,但抚养费始终没有落实到位。林女士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抚养费的拖欠致使小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权益均受到影响。为此,林女士向青浦区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 方某在与林女士离婚前明明有房有车、衣食无忧,在离婚后也依然游手好闲。他的财产去了哪里? 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后,开展执行活动监督。经初步筛查,方某名下确无任何实际财产,但曾多次被人窥见驾驶轿车于繁华路段行驶,并且在小方被母亲接走后,方某与一名年轻女子未婚生育一婴儿,此外,其直系亲属仅有一亲弟弟。 检察机关结合刑事案件办理开展调查核实,两次前往看守所询问方某的经济状况、生活来源、名下财产等,发现方某名下尚有一部车辆,早已过户至其弟弟名下,但依然由方某使用,系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法院并未依法进行扣押。此外,执行法院在未落实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情况下,对方某与申请人王某的另一普通民事纠纷执行案却发放人民币3.2万余元。 为此,检察机关向青浦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兼顾其他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优先执行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并向执行法院同步移送车辆位置信息线索。法院全面采纳建议,将方某名下车辆扣押并拍卖,拍卖所得9000元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小方优先发放。 刑事案件办理期间,林女士向检察机关反映,方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影响其子小方心理疾病的治疗。青浦区检察院进一步了解发现,小方患有对立违抗性心理障碍,近期在学校实施自杀行为,遂立即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危机干预和综合保护救助工作。检察机关推动青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教育、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召开个案协调会,组建工作专班协同落实保护措施。公安机关联系市、区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通绿色医疗通道,对小方进行紧急收治和后续治疗;妇联、民政部门对小方的家庭开展点对点帮扶,并对林女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指派教师对小方进行一对一指导关爱;检察机关向小方发放1.1万元司法救助金,缓解其家庭经济困境。 此后,青浦区检察院又结合该案,联合法院召开检法联席会议,会签《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青浦区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依托该机制,法院综合考虑林女士暂无经济来源、方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为小方落实救助金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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