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清风安阳”公众号发布《酒驾醉驾追责没有例外 党纪国法面前一视同仁》。9月10日,安阳市纪委监委向社会公开通报两起醉驾典型问题,引发广大网友热议。其中,汤阴县任固镇政府原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分局)副大队长(副局长)范晓东均是醉驾,马六甲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范晓东则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同为醉酒驾车行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被开除了公职,而参公编制副大队长(副局长)范晓东仅仅是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通报中的两起案例为何同为“醉驾”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呢? 对此,文章解释,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酒精含量不同。马六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4毫克/100毫升,范晓东血液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二人均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驾标准。但范晓东的酒精含量符合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马六甲已远超15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二是法定情节不同。马六甲被查获时,未按民警指令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放置的阻车装置截停,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范晓东被查获时,未逃避执法检查,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马六甲不符合2023年意见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撤案、免刑或不诉的标准,必须移送起诉,依法判处实刑。2024年6月28日,其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范晓东血液酒精含量远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2024年5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对其行政处罚。 四是处分依据不同。马六甲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且非中共党员,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马六甲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规定应予开除。范晓东为参公人员(副科级),且系中共党员,应分别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对其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因此,结合范晓东违法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性、法定情节、本人态度等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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