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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老板去世后亲属发现其子系代孕所生,监护人否认非法使用千万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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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0:35: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日前,长沙一老板去世留下千万遗产,家属发现其子小李(2013年生)与母亲无血缘关系,法院认定孩子为代孕所生,引发关注。侄子李先生质疑作为监护人的姑姑非法使用孩子财产,并怀疑孩子非叔叔亲生,称要求做亲子鉴定遭到拒绝。 9月19日,监护人姑姑李某宏儿子林先生向红星新闻介绍,目前小李和母亲在老家共同生活。为了小李健康成长,他们一家不想把事情闹大,但李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才选择断绝联系。对于质疑,林先生回应,“目前孩子的财产由家族几个长辈,也就是李某斌的几个兄弟姐妹共同管理,不存在非法使用的情形。”对于李先生的指控,他将会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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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称,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后,他们发现李某斌侄子李先生私自变卖了李某斌价值114万的商铺房产,且在李某斌去世后未及时返还。目前法院终审已判决侄子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侄子却迟迟未履行归还义务。对此,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商铺房产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应该当作是给他的报酬。他不认同法院这一判决结果,会在60天期限内申请再审。 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
监护人方回应财产使用情况:
由几个长辈共同管理,没有非法行为
据李先生9月13日介绍,他的叔叔李某斌(1965年生)曾是湖南桃源一家开发公司的大股东,于2020年意外去世,留下上千万遗产和2个儿子。李某斌与前妻张某某(1964年生)2013年已协议离婚。叔叔去世后,其大儿子跟着张某某生活,小儿子小李跟着李某斌的二姐李某宏(即李先生的二姑)生活。叔叔意外去世后,二姑李某宏在几个兄弟支持下,确定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文书查明,大儿子系李某斌与张某某之子,小儿子小李系李某斌通过代孕方式生育之子。2013年9月16日,李某斌与张某某离婚,大儿子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斌于2020年6月3日死亡,202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指定李某宏为小李监护人。2022年1月27日,张某某与李某宏分别作为两个儿子的监护人就李某斌的遗产分割达成分配协议并经过公证。
侄子李先生称,他怀疑二姑非法使用财产,曾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发现二姑一家曾背着他做了监护人确认,卖掉了叔叔在长沙的别墅后瓜分,价值七八百万。“后来我了解到,二姑的儿子在深圳买房,按揭了上千万。”
9月19日,监护人李某宏儿子林先生向红星新闻澄清,目前孩子的财产由李某斌的几个长辈,也就是李某斌的几个兄弟姐妹共同管理,有资金支出均需要获得多个长辈同意。对于非法使用财产的质疑,林先生说,他的房子是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前购买,且无房贷,不存在拿孩子的钱买房一事。对于李先生的指控,他将会诉诸法庭。
此外,李先生在此前受访时表示,他怀疑小李并非李某斌亲生,曾要求二姑李某宏对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是作为监护人的二姑并不愿意,法院也不支持。二姑也阻止他们见孩子。
对于李先生的质疑,林先生回应称,当时舅舅李某斌去世后,没想到后来会出现此类质疑,李某斌遗体已经火化处理,没有留下可用作鉴定的身体发肤。其次,小李经法院审理认定为舅舅代孕所生,且孩子相貌与舅舅极为相似,家里人都坚定认为孩子就是舅舅的,没必要做亲子鉴定。在林先生看来,李先生坚持做亲子鉴定是想剥夺小李正当的继承权以及李某宏的监护权,以争夺家产。 李先生的撤销监护人申请
因114万元商铺房款对簿公堂
终审判决侄子应返还给叔叔的两个儿子
近期,李某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和李某斌侄子李先生因一起价值上百万的商铺房款归属权对簿公堂。
林先生介绍,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后,他们发现李某斌侄子李先生在李某斌去世前还变卖了李某斌价值114万的商铺房产,且在李某斌去世后未及时返还。上个月,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但李先生迟迟未执行。
林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10日,李某斌曾向侄子李先生出具委托书,委托他处理漆河镇佳沅广场(原为万豪广场)损失追回相关事项,李先生陈述其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李某斌向他给付过一些费用。
经关联案件审理查明,李某斌委托侄子李先生就案涉一商铺与他人签订《漆河某商铺置业计划书》,将该商铺出卖给案外人陈某华。商铺转让款共计114万元已由侄子收取,其中15万元应于2019年12月28日确认以收取的该商铺租金抵扣,李先生未将上述款项转交给李某斌。孩子监护人就李某斌遗产签订的分配协议中未包含案涉商铺。
2023年5月,李某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均要求李先生如实报告其接受李某斌委托期间收回的财物,而李先生至今未报告或返还财物,孩子监护人张某某和李某宏认为侄子的行为侵害了孩子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本案中,侄子李某某未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114万元转交给李某斌,并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某斌对他的赠与,且15万元系办证费用,但就其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李某斌死亡后,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侄子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114万元应依法由李某斌的继承人继承。李某斌两个儿子系李某斌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就该114万元未进行遗产分配,故应为二人共同所有。
一审判决后,侄子李先生不服上诉,他提出,两个男孩是否为李某斌亲生子的资格存疑,主体不适格。此外,他获得赠与房屋是存在对价的,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是他为李某斌追回约定之外房屋的额外报酬。
今年8月13日,二审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侄子李先生主张李某斌已将案涉商铺赠与他作为之前委托工作的报酬,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斌去世后,案涉购房款依法由李某斌的两个儿子继承,应返还给两个孩子。
另外,关于两名孩子及其监护人的身份,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本案中不予重复审查。最终,李先生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此为终审判决。
9月19日下午,针对未返还114万元商铺房产一事,李先生告诉,他坚持认为,两个男孩是否为李某斌亲生子的资格还存疑。此外,商铺房产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应该当作是给他的报酬。因此,他不认同法院判决,在60天的申诉期限内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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