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 w* U2 e/ |7 v4 ]2 d2 G8 E& T' u, u5 L+ u. b. B
关于冯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根据原告自述,上述行为系出于“专门奔着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确系知假买假。 7 l5 ], ^( G! {4 J% \# r k 9 F' J2 s* p' }0 g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问题,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被告在内的经营者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对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依法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o, r3 B) B' s
, D+ e$ @1 n3 T. a另一方面,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虽然其在点选菊黄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显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持鼓励和提倡态度。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0 R: M; f( f3 W( F4 `& t) B9 L; h! ~5 y# ^9 c
最新司法解释规制“知假买假”目前冯某在法院系统内,还有70多起涉及食品安全诉讼。这种“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8月21日,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进行规制。 * j; H# o$ D! M) T9 A4 z9 c4 }( Q3 d& j6 A& x+ ^- t+ X
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Q0 {* [$ ^: e2 T- D" j* @. @4 `( s0 d6 x8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