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163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策解读——《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7869

主题

8406

稿子

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290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21 09:4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政策解读——《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近日有网友问及今年初民政部陆治原部长签署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有哪些统一规定?这里编辑简述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会组织名称如何构成?
        根据三类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办法》第八条对其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三、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如何确定?
        为规范使用字号,《办法》第十条设定了字号的使用规则:一是字号字数应当具有合理性,规定字号字数下限,“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考虑到难以科学确定字数上限,为预防字号过长和过度追求标新立异,影响社会组织名称严肃性,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二是字号应当具有显著识别性,规定“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防止字号与行(事)业领域混同、产生歧义;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以维护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的严肃性。
        四、社会组织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指的什么?
      《办法》第十二条对组织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
        1.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2.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五、社会组织名称中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吗?
      《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
        1.社会团体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2.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人名规定,要求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对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
& G( v8 i) @- C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12-2 19:36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