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单方面决定将父亲的骨灰进行海葬,兄长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道歉,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法院查明,张甲与张乙系同胞兄妹,父亲张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因病去世,骨灰寄存在辽源市殡仪馆。2021年9月28日,张某某生前居住地的村委会主任为张乙出具证明信,证明其父张某某祖坟在该村。张乙凭此证明取出父亲骨灰,后前往辽宁省某地进行了海葬。张甲得知此事后,以张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骨灰“扔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礼道歉。 张乙辩称,张甲长期在外地生活,平时也不经常回家探望父亲,与父亲关系疏远,父亲生前四次大手术均由张乙照料,张甲对此不闻不问。自己按父亲遗愿海葬骨灰,未违法也不影响张甲祭奠权。且自己也曾问过张甲骨灰的处理方式,张甲明确表示不管,在此种情况下遵循父亲遗愿进行了海葬。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海葬张某某并不构成对张甲人格权的侵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享有妥善安置、保管、处理死者骨灰的权利或义务。行使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风俗习惯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结合证人证言,死者张某某生前有海葬的遗愿,应当得到尊重,张乙对其父张某某骨灰海葬符合人之情理,也履行了死者近亲属应尽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张甲人格权的侵犯。 据此,一审、二审对张甲要求张乙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张甲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父亲海葬没有联系哥哥张甲一同参加,张乙对此也很后悔,表示要向张甲道歉,但张甲不接受妹妹张乙的歉意。后经再审调解,张乙赔偿张甲1元钱,张甲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庭后表示,安葬权是指死者的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人格权范畴的权利。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中,让逝者尽早安息具有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逝者骨灰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思念和情感,是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的物,作为死者近亲属都享有负担着对死者骨灰保管安葬的权利或义务,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风俗习惯。在安葬骨灰时,首先要保证死者的生前遗愿得到尊重。 本案中,死者张某某的海葬遗愿虽然没有书面遗嘱,但有经常接触张某某且没有安葬义务的亲属证明,相关内容已被身边亲属知晓。作为死者的亲生儿女的张甲、张乙均负有实现逝者遗愿的责任和义务。张乙对其父张某某骨灰海葬符合人之情理,也履行了死者近亲属应尽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张甲的侵权。 作为死者长子的张甲对父亲遗愿不知不问,出殡之时也没有与其近亲属协商安葬事宜,出殡之后不参加民间殡葬习俗礼仪,不顾父亲遗愿,对其妹张乙的海葬行为诉至公堂追究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也有违公序良俗。 法官提醒,对逝者生前尽到足够的关怀和赡养,往往要比死后祭奠更有意义。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作为子女、晚辈更要以真诚之心爱老敬老,不要让自己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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