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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试衣间与老板发生关系,因不满折扣报警,构成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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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17:26: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期,这样一个故事在网上流传。一服装店员工临时有事请假,老板只得亲自上阵吆喝。这位老板年轻帅气又巧舌如簧,不但是个商业精英,也是令许多单身男性羡慕嫉妒恨的情场高手。但是看起来情商高的人,或许并非你想象中那么精明。
- E+ d6 J. Z2 E  Q% s' i% B8 C某日晚上九点多,有位摩登女子光临店里。女子进来后,一眼看到了帅帅的“男服务员”,顿时觉得神清气爽。女子挑来挑去,最后相中了一件可心的衣服,但可惜标价8000元。虽然觉得有点贵,可是女子还是对这件衣服爱不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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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 V' P% o8 D# H9 B7 M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女子在攀谈过程中才知男子竟然就是老板。既然是老板,那么这价格自然是他说了算。如果他愿意,或许可以打个比较低的折扣,能打三、四折自己也是乐于接受的。打个三折,自己就可以省5600元,那绝对是划算呢。 得到老板可以打折的承诺后,女子进到试衣间去试衣服。没想到,已经将店门关严实的老板突然闯了进来,女子顺从了他。与其发生关系后,女子要求老板将衣服以四折的价格卖给自己。让她感到特别气愤的是,老板最多只同意打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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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g3 {6 W1 z' R& K. E; s/ R感觉自己被愚弄的女子,哭着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店老板强奸。随后,警察对店老板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当店老板强奸罪带走时,女子于心不忍,转而向警方求情。可是,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并非受害人想追究就追究,不追究就不追究的。  o2 T/ L, g6 o4 c3 u- b& T

0 z3 N) A" Y7 O5 E) H2 C8 S9 V9 K. g& K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9 m9 u+ {6 T4 N8 _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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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领域来看,女子要求店老板打折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其并未明确折扣的点数。而店老板同意打折也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同意打折也未确定点数,所以即使女子没有意见,买卖合同因为缺少价格条件而无法成立。所以,所谓的三、四折只是女子的一厢情愿,并未与店老板达成协商一致,所以,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从刑法领域来看,店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则存有一定争议。如果当时女子是基于店门已关,害怕自己反抗遭遇不测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事后想着如果对方能给自己打个低折扣就算了,此时店老板构成强奸罪。无论女子事后是否要求店老板打折,与店老板是否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无必然关联。) v% o/ S/ e5 S7 i& ?; G, v2 c

- t7 \; _& I% t+ |; r) C& }' Y如果女子是想着如果顺从了老板,则可以以较低价格买到自己心仪的衣服,则应另当别论。即使老板以暧昧模糊的态度对折扣予以承诺,并以此欺骗女子与自己发生关系,则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女子主观上是自愿的,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而诈骗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财产,并不包括性的自主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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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m& `3 q# b- x; Y) Y+ h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店老板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的概率较低。女子在事先与对方有了折扣的沟通,发生关系时未反抗,且折扣没谈成才报警,结合上述情形,证明男子违背女子意愿是比较困难的。从行政法领域来看,如果女子自愿和老板发生关系,目的是为了打个大折扣,而老板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而答应女子要求,则二人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女子虽然没有收取嫖资,但是其以出卖身体而获得折扣,其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获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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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追究起来,女子如是自愿与店老板发生关系,其报案哭诉被强奸的行为则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当真如此,那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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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既然看上8000元的衣服,那就应当有这个经济实力,而不是以暧昧的言行意图买个便宜货,最终落了个不清不白。能买得起这么贵衣服的人,还在乎是七折和四折吗?俗话说,行得端走得正,苍蝇不叮无缝蛋。女子如果是自爱的人,不贪图小便宜会发生这样的龌龊事吗?而店老板则是放着好好的生意不做,非得要沾花惹草,想占便宜又不肯真让利,最终害得自己声名败裂。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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