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领域来看,店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则存有一定争议。如果当时女子是基于店门已关,害怕自己反抗遭遇不测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事后想着如果对方能给自己打个低折扣就算了,此时店老板构成强奸罪。无论女子事后是否要求店老板打折,与店老板是否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无必然关联。; C' ] I# I& n0 ~3 {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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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子是想着如果顺从了老板,则可以以较低价格买到自己心仪的衣服,则应另当别论。即使老板以暧昧模糊的态度对折扣予以承诺,并以此欺骗女子与自己发生关系,则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女子主观上是自愿的,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而诈骗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财产,并不包括性的自主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L' |2 L* L/ q- p7 h% j
9 o0 C% m4 r+ c3 S4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店老板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的概率较低。女子在事先与对方有了折扣的沟通,发生关系时未反抗,且折扣没谈成才报警,结合上述情形,证明男子违背女子意愿是比较困难的。从行政法领域来看,如果女子自愿和老板发生关系,目的是为了打个大折扣,而老板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而答应女子要求,则二人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女子虽然没有收取嫖资,但是其以出卖身体而获得折扣,其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获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H7 t! T ` h. S2 t6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