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7月1日,名为“乔老师频道”的视频号已经更名。 网络截图利用未成年人蹭流量、获得商业利益,不符合未保法精神' n8 c2 M- |. \& v- f, f
1 U; T) I- Y6 S4 m, u. S' c/ i“乔老师”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郑宁认为,通过目前公开的情节,本次事件可涉及三方面问题。首先是虚假宣传的问题。本案中,如王南皓所说,“乔老师”并不是他的老师,而后者却对外说这封信是自己班上学生所写,这其中便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其进一步用这个身份卖课,获取商业上的利益,就涉及到了虚假宣传,如果获取利益达到了刑事犯罪标准,“乔老师”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9 b/ A# G9 |0 B1 w+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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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郑宁认为,此次事件从著作权角度也有值得讨论的空间。人们利用平台创作并发布短视频的当下,如果自媒体博主有了独创性的作品,在未授权他人的情况下,被他人阅读、传播,则后者涉嫌侵权。此前,轰动一时的央视《见字如面》节目方被诉未经许可使用三毛家书一案中,节目方在未取得著作权的情况下阅读了三毛家书中的核心片段,法院最终认定了《见字如面》节目制片方三被告侵犯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具体分析对方的侵权情形。”郑宁就本次事件说道。) E- _& m) f! X2 R! E
5 e0 c1 L, i1 U此外,郑宁认为,对未成年人公布的信息能否合理引用,也是司法界值得讨论的内容。“之前网络上热议的小学生‘秦朗丢作业本’事件,虽然最后认定没有这个小孩,但利用未成年人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现状,蹭流量、制造吸睛话题,获得商业利益,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郑宁表示,未成年人发布的内容被其他博主蹭流量、收割流量,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也涉嫌违法。& v1 w% X& t" A5 o1 F D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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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s# R2 s.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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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在著作权层面,目前普遍观点认为,网络上的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直接照搬他人的视频或者台词、脚本等,属于侵权行为。另外,如果虽未达到完全照搬程度,但“模仿拍摄”并加以“改造”,如对原视频脚本稍微增减,或加入小部分自己的元素,这种“改编权”同样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乔老师”将王南皓的原视频脚本改编创作成新的视频,没有获得后者授权,则涉嫌侵权。- T0 x v f1 b n3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