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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晚上下班浑身酸痛,前往陈某所在按摩店做按摩,陈某以张某穿牛仔裤和穿衣服太紧、不方便做按摩为由换上宽松的睡衣。张某躺在按摩床上,陈某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产生愉悦感。陈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挑逗隐私处,使张某产生性欲,张某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陈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顺其自然搂抱对方,并配合对方发生关系。事成之后,张某觉得对不起老公怒报警。/ ^& f: \" Q$ z, t% {, f
" s! n6 ?. I. K* Y8 j$ b7 Z- c9 i本案系现实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因平台内容限制,部分细节经过处理,保留原有基本内容,笔者不讨论案中人对错,只解析法律知识。张某对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无异议,但是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质证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时候,她并没有拒绝,反而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抱着我,配合我发生关系,我认为她默认和我发生关系。事后结束后她觉得自己对不起老公,才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 r- @/ B7 k4 S
% m& M$ q1 X$ y9 ]# m3 ^在本案中有一个难点,那就是一开始陈某与张某发生关系,并没有被拒绝,而是与其配合发生关系。张某之所以报警张某强奸,因为在发生关系之后,感觉对不起自己的老公,所以张某告张某强奸。
张某涉嫌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环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违背妇女的意志,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涉嫌强奸罪。关于本案,产生了两个争论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原因是陈某的行为没有违背张某的意志,在实施按摩过程中,张某产生性欲,随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属于人之常情,在此案中陈某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刑法规定的强迫手段来实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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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s! d' R6 q0 R8 \( X o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陈某先前的抚摸、按摩等行为使张某产生生理反应,本身张某就不是想和陈某发生关系,因自然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继而发生性关系。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方式的“其他手段”的要求。陈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在明知张某不愿意接受发生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按摩挑逗隐私部位,使张某产生性欲,在张某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张某所提出事先属于情侣关系,默认发生关系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应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半。我觉得,这个案例挺让我不解的,首先怎么样才能知道明知张某不愿意接受发生关系呢?如果一开始张某想要释放天性,同意和陈某发生关系,后来觉得对不起老公,才告陈某强奸,如果真是这样,陈某岂不是无辜者?要我说,这个不检点的女人还真有点胜之不武,不按套路出牌,得了便宜还不买乖,也应得到惩处才是,至少道德层面的谴责。, F$ f0 |$ U0 L%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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