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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200天?”江西南昌,60岁男子,在聚会上,对一28岁女子一见倾心,回家就跟老伴离了婚,然后给了女子丈夫400万,让他们离了婚,相恋200天,两人竟然闹掰了,男子前后给女子豪掷1060万元,平均一天5万多,他直接把女子告了,让她归还全部财产,法院判了。 ··范先生·· 查怀仁西装革履,油头粉面,举着酒杯,在酒会上,和人频频碰杯,笑语寒暄。 他不动声色的编织着自己的人脉网,为自己的商业王国架桥铺路。 他虽然花甲之年了,但精神矍铄,老骥伏枥,志存高远,想让他服老,除非躺板板。 突然,查怀仁的眼神定住了,放眼望去,一个风情万种,魅力四射,穿着优雅曼妙黑礼服的女子,让他再也挪不开眼睛。 在生意场,他叱咤风云,在情场照样游刃有余,最善于和迷人的女子搭讪。 他满面春风,笑容可掬走到女子身边,没一会功夫,就把她的底牌摸了个门清。 女子叫曾淼,28岁,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秘书,当曾淼离开时,对他的回眸一笑,让心旌摇荡,无法自拔。 于是,老成稳重的查怀仁,再也无法淡定自若,心里有了一定要把这个人间尤物据为己有的野心。 心动不如行动,查怀仁回到家就跟原配闹离婚,不顾儿女反对,宁可众叛亲离,分崩离析。 原配活得通透释然,既然查怀仁要做沙子,握不住那就扬了他,她趁机把利益最大化,然后多年的夫妻一拍两散。 自己这边扫除障碍,查怀仁对曾淼开始穷追猛打,在钞能力下,曾淼很快缴械投降。 这时曾淼才告诉他,自己是有夫之妇。 片刻的愣怔后,查怀仁大手一挥:“老子有的是钱,我就不相信你丈夫不认钱,回去告诉他,我给他100万,让他马上跟你离婚。” 遇到了这么个财大气粗的冤大头
,曾淼的丈夫乐不可支,但想趁机多捞一笔,提出400万,否则免谈。 查怀仁为了抱得美人归,急不可耐,一口答应,就这样,两人讨价还价,曾淼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商品。 曾淼成了自己的囊中之物后,为了表示诚意,查怀仁30万的车,620万的豪宅都给曾淼配齐了,平时转个帐,都得几十万打底。 相恋200天,前后花了1060万后,老少恋矛盾频出。 查怀仁发现,曾淼就是个花瓶,除了要钱一无是处,每天平均下来花费了5万,让他心生厌倦。 而曾淼觉得,查怀仁土埋半截,暮气沉沉,两人代沟无法逾越。 当新鲜感淡去,相看两厌,两人争吵不断,到了水火不容,劳燕分飞的地步。 闹掰后,关系面临分崩离析,感情没了,就只有锱铢必较了,分手在即,查怀仁提出让曾淼把花在她身上的1060万,一分不少的归还。 曾淼恼羞成怒,指着查怀仁鼻子怒斥:“想白嫖我200天?你想得美!” 于是,两人恩断义绝,对簿公堂。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曾淼认为,钱是查怀仁主动给的,不是自己要的,给了哪有要回去的道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 双方是你情我愿,有短信为证,信息明确说明,给自己汇款1000万元不用归还。 而且,其中400万,是查怀仁给了她前夫的离婚费,不能算在自己头上。剩下的660万,就当查怀仁对自己的分手补偿。 2、查怀仁认为,1060万是附条件赠予,既然婚姻泡汤了,钱当然要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果不是为了跟曾淼修成正果,他也不可能这么大手笔,既然没达成婚姻的目的,赠予当然要收回。 再说了,曾淼风华正茂,和自己土埋半截的老头子交往,居心叵测,借口前夫不同意离婚,从他这里骗取400万分手费,把他当冤大头。 平时,自己给她的转账,她都会秘密转走,提前就为分手布局。 而且,同居期间,不给她钱,她就撒泼打滚,自己给她转钱,并非心甘情愿。 3、法院审理后认为,查怀仁给曾淼前夫的400万离婚补偿,属于他心甘情愿,法院不许支持,去掉生活中查怀仁的自愿赠予,法院判决曾淼返查怀仁632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院认为,既然婚姻没有缔结成功,附条件的赠予有权撤回,所以,曾淼应该返还。 两人都不服,查怀仁觉得,给曾淼前夫的400万,也应该返还,曾淼觉得,自己被白嫖200天亏大了,均提起上诉。 二审确认了查怀仁的附条件赠予,但同时认为,查怀仁破坏了曾淼的婚姻,应该对她做出补偿。 所以,二审判决曾淼返还查怀仁378万元。 查怀仁欲哭无泪,200天恋爱,损失654万,这代价太大了,真不是一笔好买卖,可他怪得了谁呢?德不配财,万金散去,这是最好的结局。 ·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Y$ ?7 ~" {3 Y$ _# b: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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